今天早上看到的第一篇文章是说,美国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项法案的推翻,意味着生活在美国的女人将失去“堕胎权”,第一次听到“堕胎权”这个词,居然是在这样的一条新闻上,新闻的标题写着“美国迎悲伤一天,女性丢了堕胎权”。
没想到,在美国连堕胎这样的一件事,也需要法律来规定。没人提及的时候,我一直以为这样的权利是女性自主拥有的权利,从未想过有一天会由别人来决定你是否拥有这项权利。在我贫穷的想法和认知里,觉得做为一个女人,最起码每个女性都是有权利选择自己是否堕胎的权利,现在法律规定了,难道我就不能随意的堕胎了?那要是法律这样规定,我是坚决不支持的。如果一个女人连自己的身体都做不了主,何来女性权利?
没有人愿意堕胎,我也不支持堕胎,但我不支持通过法律捆绑女人应该拥有的自主权。女性怀孕时已经是弱者了,现在连堕胎的权利都没有了,想想都觉得可怕,那如果年轻、贫穷、黑人和棕色人种妇女,以及已经有孩子的人怀孕,非自愿的情况下怀孕,就只能生下孩子吗?又去搜 了搜新闻,了解也就更多了。民主党自由派支持妇女的堕胎权,而共和党保守派则对任何形式的堕胎持有否定态度。意思就是反对堕胎的人数和支持堕胎的人数都有一定数量的人群,近五十年,这两大派一直在反对和支持的人群下进行声势浩大的运动。那么,如果是你,你是不是支持自己拥有合法的堕胎权呢?你是否支持堕胎呢?如果有一天,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制定一定法案,这项法案将不再让你保持中立,不再支持你那种即支持拥有堕胎权,又反对堕胎的时候,你会怎么选?
我很气愤的是,一致倡导给予女性公平公正权利的美国,通过政治运动,通过宗教与权利的斗争,把茅头成功转移到了女性身上,连最基本天生就拥有的堕权这样的权利,也拿走当筹码了。我想问一问,是谁授权你来动我“堕胎权”?只要一个女性的心性足以自我判断,以及足够保障自己的堕胎不会遭受额外伤害,她就自然有权选择堕胎。她的身体,她的决定,与任何人何干?
虽然这样的新闻对美国人民而言,再稀松平常不过了,但我还是忍不住吐槽一番,我身边就有堕胎过的女性,也有堕胎过好几次的人,还有流产的朋友,无一例外的身体都变弱了,有一些后期补给养起来,有一些一直也没有养好,没有一个女人愿意堕胎,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做出选择的时候,肯定还是会支持堕胎。相比一个未出生的生命权而言,能让活着人的健康才更重要。
以前一直纳闷为何美国人民那么好斗,今天这样的一条新闻,也算间接的了解到了最真实的美国,在你认知里面,当下看上去多么荒缪、多么无稽、多么反人性的法律,都可以通过持续不断的法律斗争,进行改变。你要的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不是天赐,自由是一种习得,是用时间、努力和血泪去习得的权利。
谁告诉你,对的事情,就是天经地义的?在法律的、自由的框架里,权利也是需要经过斗争才能得来。
达尔文说,人类的进化是无方向的,也并非保证进步的。这是人类永恒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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