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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加班的规定

55、加班的规定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5-06 23:23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加班前提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二、加班限制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每月累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违法加班的处罚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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