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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000 #30天专注橙长计划#职业提升#DA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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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flower | 来源:发表于2016-11-12 14:39 被阅读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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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折扣销售:

    现在打折满城风雨,尤其是双十一及互联网+下的电商小主们,如满1件打7.6折,满两件打7.5折等等,这些都属于销售折扣,是以价格的下降以取销量的增加来扩大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反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折扣销售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要求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销售额,否则会多缴税款。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因购买方一次性购买10件,双方商定给予购买方8.5折优惠价。销售方通过快递向对方发货时,附上了“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一张增值税发票。那么,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折扣后的销售额17000(2000×10×0.85)元,计算销项税额2890(17000×17%)元。

    如果开具的发票折扣额不在销售额中开具,那么销售方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原标价计算销项税额3400(2000×10×17%)元。两者相比,后者多计销项税额510元。

    2.实物折扣时的正确核算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那么该实物款额将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双11”期间,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如某品牌鞋推出的“买二送一”,又或者跨万店“买三免一”等等,销售中所送、所免的商品都应按照正常售价计缴增值税。

    但是,销售方如果将实际收到的2件商品的货款,按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销售方便能实现折扣销售。

    3.使用优惠券的正确核算

    现在,各大电商购物平台上推出了大力度的点击领取优惠券、抢购物券、送红包等促销方式,如“满300元可用100元优惠券,满500元可用200元优惠券”等。此时,从销售方来看,准予购货方抵用优惠券是基于销售已经成立,且购货款达到了商家事前确定的标准,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方式下,销售方不能将优惠券的金额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而应按总价计算销项税额。

    例如,“双11”期间,某商家推出了“满499元可以用50元购物券”的活动,某女士买了两双300元的皮鞋,并使用了50元购物券,实际支付550元。在财务核算时,商家不能以实际收到的款项550元作为应税收入,而应将购物券的金额计入,即应按600(550+50)元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同样的道理,购物满一定额度返还现金,如满200元返20元,对于销售方来说,返还给购货方的现金不能作为折扣额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也应按200元计算销项税额。

    目前,在各大电商平台还能看到不少商家推出了“抢先预定”的促销手段,即购货方先支付一定的定金,该定金享有“膨胀特权”可用于抵减应付货款(指支付的定金可按一定的倍数,如1.5倍抵减应付货款)。有的商家还同时推出可在支付尾款环节使用优惠券。对于购买方来说这是一种双重利好。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将可抵减定金的倍数、优惠券的总额均计入应税总额。

    4.销售折让的正确核算

    网上购物,时常出现因产品质量有瑕疵,买家要求退货的情形。此时,双方有时会达成协议,由销售方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价格折让。这种价格折让便是销售折让。

    这种情形在“双11”之后的半个月内,购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出现的较多。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由销售方给予购买方一定金额的货款的折让,无论是通过微信支付,还是银行转账支付,这都构成了销售折让。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发生销售折让时,销售方应根据折让额冲减销项税额,购买方则根据折让额冲减进项税额。如果销售方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还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例如,“双11”期间,某企业网购了一批共20个双肩包,不含税销售价格是每个319元,因为购货量大,销售方给予购货方9.5折的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票随货一起寄出。当购货方收到货时,发现该批双肩包存在质量瑕疵,欲退货。经双方协商,商定由销售方给予10%的折让。

    在该情形下,原先的9.5折属于折扣销售,销售方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即按6061(20×319×0.95)元确认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1030.37(6061×17%)元。发生销售折让时,折让额即606.1(6061×0.10)元,应冲减的销项税额为103.04(606.1×17%)元。

    根据规定,发生销售折让时,销售方可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无论是哪种方式的折扣销售还是销售折让,作为购买方都应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作为购物凭证和会计核算的依据,并正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避免因核算不准确而产生少缴税款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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