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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与“寻衅”你俩谁跟谁?

"流氓"与“寻衅”你俩谁跟谁?

作者: 我忘记带笔了 | 来源:发表于2021-02-23 23:46 被阅读0次

    关于“流氓与寻衅”

    “寻衅滋事罪”应该是近几年出镜率最高的刑事犯罪之一,堪称是“网红”级罪名,出现的次数多了,也就让人不得不好奇,“寻衅滋事罪”是个什么样的罪,它怎么就能能频频刷屏呢?我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决定翻书看看——

    “哦,原来它本是一条‘口袋罪’呀!”。

    “寻衅滋事罪”的前半生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拆分出来的,除了寻衅滋事罪,流氓罪还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早些年我听说过流氓罪,在80年代90年代影响甚广,但不甚了解,于是翻看了相关信息,百度百科上写着:“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这样的一条罪名,为何在当时的社会能引起轩然大波?事出反常必有妖,在18年8月21日澎湃新闻发布的《法制的细节|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有两件真实案例可做参考。

     迟志强,《铁窗泪》的原唱,1983年因获流氓罪入狱,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4刑一字8182号判决书显示,“1983年4月某日晚,王某伙同被告人迟志强及曹某(已判刑)在双门楼宾馆分别与女流氓刘某(另案处理)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同年3月某日晚,王某驾驶小轿车伙同迟志强邀女流氓陶某乘车兜风,两被告在车内分别与陶某进行流氓淫乱活动。”“被告人迟志强还在1983年元月至1983年5月间,先后与女流氓陈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刘某以及女青年曹某,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在此期间,通过王某认识并猥亵了女青年王某”。

    除了引起举国哗然迟志强案,还有一起案件更是引起全国轰动,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那就是西安的马燕秦案,这两起影响甚广的案件皆是发生在1983年秋的“严打”期间。

    马艳秦喜好开家庭舞会,生活作风开放,在全国“严打”之前,已被派出所通知约束行为,岂知马艳秦在派出所的问询下,透露了数百个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在社会观念保守的80年代,马艳秦的行为显得肆无忌惮,但是那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能够制约她。于是,在1983年“严打”开始,情况兜转,警方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还陆抓审了三百多人。由于案件人员众多,直到1984年方才结案,此时的“严打”高峰已过,即便如此,还是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胜枚举了。(古川:《家庭舞会的罪与罚》,载《时代教育》2008年第1期)

    马燕秦案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一时间,家庭舞会成为了流氓罪的风暴漩涡,为此入狱者数不胜数。在济南,山东京剧院演员张于太、山东省军区司令员之子耿爱平、山东省副省长之子武卫尘、山东吕剧剧团会计之子傅国营、济南某医院医生徐春生以及市民车立君等,在1983年“严打”期间,都被列为“流氓集团”重要成员而被枪毙。

    令人惊愕,1983年“严打”期间,显而易见地出现了罪行扩大化,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冠以流氓罪之名,而受到牢狱之灾,甚至被枪毙。一时间人心惶惶,谁知道会不会不小心就被冠以流氓罪而被打击入狱。试想,仅仅因为社会道德、生活作风问题而有可能被刑事入狱,甚至被枪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

    而流氓罪之所以打击面扩大化,正是因为法律对其定义界限的模糊不清,因此在历史上,流氓罪也被冠以口袋罪——“指在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律定罪的情况,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来源”

    直到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通过,流氓罪取消,被拆分成多条罪名,新分解出来的罪名全部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便从流氓罪拆分出来,如果我们将寻衅滋事罪和流氓罪的罪状做一下对比,我们会发现,两者相当类似。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们,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活着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清洁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了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基本源于流氓罪,不少人将寻衅滋事罪称为小口袋罪,针对这样模糊不清的情况,201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至此,1997年发布的寻衅滋事罪迎来它的后半生。

    “寻衅滋事罪”的后半生

    两院发布《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关罪状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说明,从而完善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范围。2013年9月,两院明确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况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挥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两院对寻衅滋事罪作出解释的同年,寻衅滋事罪的裁定在社会上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截至目前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裁定寻衅滋事罪刑事案有370217篇(图1),而去年2019年5月9日同检索条件下显示为32627篇(图2),显然已经不是一个量级,这期间可能是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国家将大量含寻衅滋事罪裁判书上传到文书网进行信息公开,这是国家信息公开的进步体现,也为本文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比如裁判时间、裁判院级,不过我也有注意到看这样的信息。(图3、图4、图5)

    图1:2020年4月30日

    图2:2019年5月9日

    图3

    图4

     图5

    从裁判文书网里的检索栏里,我们可以知道寻衅滋事罪的裁判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而基层法院尤其最多,这里面稍微可以咂摸咂摸。在前文我有提到2013年两院对寻衅滋事罪做了解释之后,有一些微妙的变化,从裁判文书时间点来看,2012年裁判文书3112篇,而到了2013年,陡然增高至8632篇,更惊人的是2014年的44669篇,两院在对寻衅滋事罪作出解释的次年,裁判文书是2013年的5倍!此后的裁判文书几乎是连年增长,2019年已经高达74490篇,而截止2020年4月30日,今年的裁判文书数量已经几乎达到了2013年全年的裁判文书数量。竟有这么多的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网络上有许许多多报道过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有人觉得得当,有人觉得不可思议,也有人觉得荒唐,我确实不方便举证具体的案例,所以还是让感兴趣的朋友自行前往搜索,寻找答案。行文至此已经接近尾声,寻衅滋事罪是怎么样的前半生,决定了它的后半生,我不敢妄议什么,也不敢说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有打击面扩大化趋势,但是公权力滥用的趋向,却值得十分地警惕。

    文章的最后,用一句话结尾: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罪刑法定主义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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