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TOO 絮语
一、ME TOO 不同于大鸣大放大字报
1、至少从目前看,前者与政治权力没有直接关联,非由政治权力公开或暗中组织。2、从曝光内容看,前者的曝光者针对的是侵害自身权益的嫌疑人。3、从性质上看,前者是一种公民个体维权活动,因嫌疑人侵害了曝光者的人身权益,曝光者通过曝光的方式告知公众,以提示风险,意图对嫌疑人施加社会压力,或求心理抚慰。
二、曝光侵害嫌疑人是否等同于舆论审判
1、法律上的舆论审判多指审判机关按照公众的舆论而非案件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来裁判案件,因此,民众基于通常的是非观念对被曝光当事人的评论,并非舆论审判。该等评论也未必一定是偏向于曝光人。
2、民众评论,无时无刻不在,其焦点变动不居;舆论审判通过个案来体现,舆论审判的案件自然离不开民众的评论,其特点在于有权机关借民众的主流评论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考量,某种程度上为了平息民众的舆论,该种舆论通常表达民众对权力合法性的忧虑。已发生曝光行为,大多没有成为法律案件,司法权力尚未介入,因此,不存在舆论审判的前提。
三、言论自由不等于诽谤的自由
1、公民有权就公共话题或私人话题表达自己的看法,但该种表达不应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言论自由是有尺度的,如果曝光者虚构侵害信息,侵害被曝光者的权益,且被曝光者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曝光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曝光者曝光的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被曝光者应自食其果。
2、在任何情境下,受害者都有权说出TA的遭遇。任何人都有诉苦的权利,这是一项自然权利,如同婴儿的啼哭。如果诉苦的权利都因各种因素而无法行使,首先是这个社会出了问题,板子不应打到苦主身上。受性骚扰的当事人当然有权向社会诉苦,也有权提起法律告诉,至于如何选择,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四、法律代价与社会代价
1、一个不法行为可能会付出法律代价和社会代价。法律代价就是法律责任,比如一个猥亵行为可能会被治安处罚拘留数日,这是法律代价;同时,这一行为被社会非难,导致当事人失去工作,受人鄙视,这就是社会代价。这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2、同样一个不法行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是不同的;有的社会会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的可能会把人一棍子敲死,即便被敲死,也不能把罪过加在受害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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