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学术语,梵语sam!tati,巴利语同。意思是:即法之前后连续无间断之意。
陈那之取因假设论(大三一·八八五中):‘言相续者,谓于异时,因果不绝。’此言有为法之前因后果连续不绝,称为相续。
据大毗婆沙论卷六十载,相续可分下列五种:
(一)中有相续,谓死有之蕴灭,中有之蕴生;而中有之蕴续接死有之蕴,称为中有相续。
(二)生有相续,谓中有之蕴灭,或死有之蕴灭,生有之蕴生;而生有之蕴接续中有之蕴,或接续死有之蕴,称为生有相续。
(三)时分相续,谓羯剌蓝乃至盛年时分之蕴灭,頞部昙乃至老年时分之蕴生;而頞部昙乃至老年时分之蕴接续羯剌蓝乃至盛年时分之蕴,称为时分相续。
(四)法性相续,谓善法的无间之中生出不善法或无记法;而此不善法或无记法接续前之善法,称为法性相续。其如不善法或无记法之无间亦然。
(五)刹那相续,谓前一刹那的无间之中生出后一刹那,而此后一刹那接续前一刹那,称为刹那相续。
此五种相续亦可总摄于法性、刹那二种相续中,此因前三者皆不离法性与刹那之相续;法性相续亦可入于刹那相续中,此因一切皆是刹那性之故。又大毗婆沙论等虽认为,善法等之无间生不善法亦称为相续;然相似相续论者则以同类法之相似相续称为相续,异类则不称。
又上记之五种相续,随三界五趣而各有分别,欲界具有五种,色界无时分相续,无色界无中有及时分二相续。于五趣之中,地狱无时分相续,其余四趣则五种兼具。
此外,又有称人等之依身为相续者,如俱舍论卷五(大二九·二五下):‘相续有异,异生、圣者相续起故。’
同书卷二十二(大二九·一一六中):‘由此比知,以有爱故,能令相续驰趣后有。’故知佛教教义不立常一之实我,人等之依身唯以五蕴之相续而存。
由上之说,又可将自己之依身称为自相续,他人之依身称为他相续;一人称一相续,多人则称多相续。[大毗婆沙论卷五、卷三十六、卷一一七、俱舍论卷八、卷十三、顺正理论卷二]
另有释义,师父传法给弟子,称师资相承、血脉相承。至于师父去世后,其所留财产,自古以来皆由弟子相续,或分与他人,在律典上皆有各种规定。据摩诃僧祇律,凡衣钵等属于教团,其他则依当时之情形,由教团知事人与众僧等合议分配之。此种财产相续或分与,为近代始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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