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燕鸣5分钟财税学院
近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了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这个公告的名字叫做《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里面有一条是这么写的: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这个公告明确就提到了网络红包,是什么意思呢?即企业向个人赠送的红包,个人在收到这些礼品收入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具体是怎么算呢?它是以每次取得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的税率是20%。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所以如果企业发红包,企业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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