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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2024-09-06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4-09-05 22:50 被阅读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A项把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属于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应选。《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可见,C项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由原来的不作为变为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改变;

    D项属于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考生一定要注意必须“书面”认可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改变,口头不可。B项被诉土地局更改文字错误的,没有实质性变更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属于改变。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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