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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2日读书笔记

2023年8月12日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3-08-12 08:13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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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喜》

    尉官(县尉的衙署)虽然属于县廷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尉乃县中长吏,且接受郡尉的“垂直领导”, 故其衙署应当是相对独立的。

    狱官的性质与地位也比较特殊。县狱官的负责人称为“狱史”,又称为“牢监”,其副手称为“狱佐”(见下文)。在体制上,狱史应当属于县廷,但同时接受郡府卒史的垂直领导,可以受命审查本县的长吏,所以,狱官大抵与尉官相似,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狱史角和堪参与或主持了对本县同僚的讯问,而被讯问的欧与昌都是迁陵县的丞。显然,狱史绝不是普通的史,其地位比令史还要高,大致与守丞相近似。

    尉与狱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严格说来,并不是县廷的下属机构 —— 当县廷以令为长官时,自然可以指挥、节制县尉;而以丞为长官时,则大抵很难视尉为下属;狱史在受到上级(郡卒史)指令时,可以讯问县丞,地位也十分特殊。

    史的基本职责既然是撰写、收发、保管官府的各种文书,所以,只是会写字,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其实还是会写文书。按照书写的材料,秦时官府文书主要有“牍”与“牒”两种。牍就是木方,或木片;牒则由若干支小木片或竹片编连在一起。

    首先,令史是责任人,需要对其负责的部门或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田律、金布律、尉卒律、仓律中诸多关于失职或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处罚规定,都是将令史与丞、令并列,说明令史和丞、令等长吏一样,都是责任官吏

    秦王政十二年至二十一年间,喜以令史的身份“治鄢狱”,负责鄢县的司法审理。喜不是狱史,只是负责治狱的令史,盖没有监察权。

    审理刑狱的基本原则有二:一是要根据案情记录与口供,追踪案情真相;二是尽可能不使用刑讯。当然,这两条是基本的原则,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未必能得到遵守。

    始皇帝应当不会知道喜。伟大的始皇帝与一个普通的小吏之间,实在有太远的距离。但秦始皇知道,帝国权力的行使与运作要靠包括喜在内的无数官吏。在“琅邪刻石”中,他说自己东巡的目的之一,乃看望士兵与官吏(“以省卒士”)。他要求郡县长吏要根据朝廷的旨意,举措得当,依法治理(“方伯分职,诸治经易。

    《为吏之道》与《治事》的思想内涵杂糅了不同的思想流派:强调官吏要正行修身,宽容忠信,君惠臣忠,父慈子孝,乃为政之本,与儒家的政治理念相同;而关于“操邦柄,慎度量”以及“邦之急,在体级”的说法,似乎又更倾向于法家。也许,在治国方略方面,法家的影响要大一些,而在基层治理方面,则似乎没有明确的思想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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