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12日夜,淮安某高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导致两死一伤。
13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布通告称,该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警情,致两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紧张侦办中。经初步调查,5月12日23时55分许,邹某(男,21岁)、邱某(男,21岁)冯某(男,21岁)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男,19岁),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冯某(涉事人均为某学院学生)。后邹某、冯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目前,警方正积极做好案件侦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责任分析
本文仅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对本案将来法庭审判可能出现的方向进行预测,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提前做好庭审准备。并不代表本案最终如何判处而表明个人的直接态度。
团队刑法学博士黄何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关注犯罪嫌疑人蒋某行为可能承担的刑事后果——
1、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判断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分在于:三名殴打者对蒋某实施的殴打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以及当时的环境是否允许蒋某作出其他更为合适的应急措施。
如果殴打行为已经迫切现实的严重危及了蒋某的人身安全,以及当时环境不允许作出更为妥当的其他措施,则反杀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当然,对于殴打行为是否严重危及蒋某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能够做出更为合适的应急措施,不能纯粹的从事后的视角出发,应当基于一般人在当时情形下的反应并且允许一定程度的判断偏差。因为,法律应当保证正义无须向不正退让。
2、如果构成防卫过当,是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蒋某的“反杀”行为,客观上是否直接针对殴打者身体的要害部位,以及由客观行为所引发的其主观上,是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反杀”行为,处处针对要害部位(如脖颈,腹部,胸腔等),那么,定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可能定故意伤害罪。
区分上述两个故意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区分认定防卫行为与防卫结果的刑事责任,如果说被殴打时可以实施故意伤害限度内的防卫,那么,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应当与故意伤害本身区分开来。蒋某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只是对于死亡的结果,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
而通常情况下来说,在防卫案件中,如果警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防卫人为报复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对于防卫者造成的死亡结果,应推定为一种过失。因此,如果法律侧重保护防卫人的权益,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本公众号将会持续关注此案,欢迎参与讨论。
点评人:黄何 蚂蚁刑辩团队成员 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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