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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核保

孕产妇核保

作者: 李孟宸 | 来源:发表于2020-03-19 09:12 被阅读0次

    女性怀孕以后,身体内外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基于对不可预测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会对孕妇被保险人规定一些特殊投保规则。

    比如

    ◎ 怀孕不满24周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需提供孕期检查记录;

    ◎ 怀孕满24周-28周的被保险人,需延期至生产一个月后再投保;不同公司核保政策有所不同:;

    ◎ 孕妇被保人投保的寿险和重疾均有最高保额限制;

    ◎ 医疗险和意外险不对孕妇被保险人开放。

    孕妇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投保规则,孕检记录结果正常,无孕期合并症和并发症,均可以标准体承保。

    但也有少数孕妇,

    在怀孕期间出现妊娠并发症。

    其中,

    妊娠期高血压和妊娠期糖尿病

    是比较常见的妊娠并发症。

    妊娠并发症投保

    妊娠期高血压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一般在妊娠20周后发病,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等。本病可严重影响母婴健康。

    核保原则如下

    ◎ 分娩后未超过1年,延期;

    ◎ 分娩后超过1年,血压已经恢复正常,肾功能、尿常规正常,可标准体承保;

    ◎ 分娩后超过1年,但血压仍没有恢复正常,应按高血压核保,您可参考两核学社的高血压核保相关内容。

    轻度高血压,治疗效果好且治疗依从性高,无其他心血管风险因素是核保过程中的有利因素。

    妊娠期糖尿病是另一比较常见的妊娠并发症,妊娠期糖尿病是指妊娠期才出现或发现糖尿病。该病患者糖代谢通常在产后恢复正常。不同的研究结果显示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的女性再次妊娠时, 患妊娠期糖尿病的几率介于30%与84%之间。

    核保原则如下

    ◎ 分娩后未超过1年,延期;

    ◎ 分娩后超过1年,血糖、糖耐量和糖化血红蛋白正常,无家族糖尿病史,且无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可标准体承保;

    ◎ 分娩后超过1年,但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仍没有恢复正常,需按照糖尿病进行核保。

    通过饮食和锻炼可以控制糖耐量减低、分娩后糖耐量试验结果恢复正常,是核保过程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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