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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皋兰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

【好消息】皋兰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

作者: 猪晓侠 | 来源:发表于2020-12-27 07:30 被阅读0次

    一、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

    (一)稳定就业政策

     1.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2.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59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未脱贫人口、脱贫监测人口、边缘人口11人。

     3.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可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劳务奖补,并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劳务奖补、交通补助、生活费补助具体标准按照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交通补贴:对输转到东部4市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600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补贴。

     劳务奖补:对输转到东部4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后,再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

     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4.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5.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6.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

     7.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8.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二)发展产业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难以外出且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和可能致贫人口恢复生产,完成种植、养殖项目的给予生产奖补,采取生产资料补助、种养业先建后补、存量奖补、见犊补母等多种方式,对照产业到户扶持资金(含折股到户资金)“人均5000元、每户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扶持标准,通过填平补齐的办法,进行奖补;可能致贫人口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奖补标准。

     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含农村致富带头人创办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带贫10户以上发放一次性补贴0.5万元,带贫20户以上发放一次性补贴1万元,带贫50户以上发放一次性补贴3万元,带贫100户以上发放一次性补贴5万元,带贫200户以上发放一次性补贴7万元,带贫300户以上发放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对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14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针对农村水果、蔬菜卖难问题,支持乡村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建设,库容100吨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给予一定补贴。

     二、疫情结束后经常性政策

    1.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天津市就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到其他地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

     2.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天津市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务工实际月数,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3.鼓励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贫困劳动力10名或者20名以上,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全县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民办经营性组织机构参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组织化输转工作。对全年组织输转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每输转1人给予每人100元的补助。

    5.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转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按专业不同给予每人600元至2500元补贴。

     6.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7.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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