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2012年12月1日应聘到一家公司,口头约定每月底薪1500元,另加销售提成,但双方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以小陈工作中打私聊电话为由要小陈走人。小陈遂要求公司补偿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基数包括他的底薪和提成,但公司认为不能包括提成,理由是小陈每月的提成并不确定,不算工资范畴。
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应当支付双倍提成给小陈。
首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一直未与小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则已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小陈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起至其离职之日止。
再次,双倍工资包括提成。一方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即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而提成是小陈在完成一定销售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对超额部分的奖励,明显属于他所享有底薪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虽没有直接提及提成,但其第六条中对计件工资解释为:“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即小陈享有的提成属于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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