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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时候答应给女方的房子,后来反悔了,能要回来吗?

恩爱时候答应给女方的房子,后来反悔了,能要回来吗?

作者: 老六之晴耕雨读 | 来源:发表于2021-08-30 21:42 被阅读0次

    小丽和大壮于2015年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2016年育有一子。

    2017年6月二人发生家庭矛盾,大壮给小丽的家人写了一封信,说以后好好维护家庭关系,好好过日子。

    2017年9月小丽和大壮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男女双方于2015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位于×××,现协议此套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签订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登记变更。

    2019年,大壮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主张2017年签订的《婚内协议》对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性质,现要求撤销,主张对房屋仍然以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

    小丽主张该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已经生效,因此该房屋应该归女方小丽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其中重中之重需要判断的是该《婚内协议》到底是“夫妻赠与约定”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如果认定为赠与,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赠与行为适用普通的赠与行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如果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则大壮有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义务,该房屋应该归小丽一人所有。

    首先,从协议的内容入手审查,是否是一份“单务、无偿”的协议?

    从协议内容来看,并不是为了补偿什么或者以受赠方履行什么行为为前提签订的协议,所以可以初步认定为具备“单务、无偿”的性质。

    其次,从协议的形成原因入手审查,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则通常是为了明晰二人财产而订立,通常是在出现财产重大变动(如房屋拆迁等)或者婚姻关系重大变动(如再婚、复婚等情形中)。

    从本案来看,并未出现需要明确财产归属的情形或者男方因相关过错自愿给与女方财产等情形。

    再次,双方之间也仅有此一份协议,而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在协议之后并未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该协议应认定为赠与性质的协议,且财产权利归属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具有可撤销的效力。

    应当准许大壮行使撤销权,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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