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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瑜伽经》:印度正统六派哲学

2.《瑜伽经》:印度正统六派哲学

作者: 二到极致 | 来源:发表于2022-10-24 08:12 被阅读0次

    印度传统的六派正统哲学体系在印度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些派别将先前分散在《吠陀》《奥义书》等远古文献中的思想加以提炼,并进一步丰富、发展出系统化的学说和派别。各派中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论模式和基本思想。这些理论模式在历史上长期发挥着影响,最终化为印度这个古老民族的文化基因,成为这个民族特有的性格兴趣、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和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和宇宙观等。

    六派哲学兴起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后5世纪之间,皆以彻底摆脱痛苦、达到解脱为其终极目的。分别为:弥曼差(Mimamsa)派、吠檀多(Vedanta或Uttara Mimamsa)派、数论(Samkhya)派、瑜伽(Yoga)派、正理论(Nyaya)派、胜论(Vaisesika)派。而诞生于公元前6至5世纪的佛教和耆那教,因坚持反对吠陀经典的权威性,并抨击印度教的前身——婆罗门教,故始终不为印度教正统所接纳,被视为“异端”或“外道”,而不在此“正统的”六派哲学体系之列。

    印度教六派哲学形成的主要标志,是其各自最初原典的出现。在这些原典中,各派一般都提出一个基本理论模式或核心思想,此后的发展基本是沿着这些理论模式或核心思想而展开。后代的思想家(这些派别在后世的传人)通常是在这些理论模式的框架内进行解释性的创新。

    一、弥曼差(Mimamsa)派

    此派以吠陀祭祀为主要研究对象,他们相信吠陀圣典的正确性,相信祭祀功效。与这一基本立场相适应,从最早经典《弥曼差经》开始,强调“声常住论”。所谓“声”,是指吠陀的言语,进而指吠陀中提出的主要思想。弥曼差派认为,吠陀是天启的,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作者,是永恒存在的圣典,吠陀的观念是长存的,故称“常住”。吠陀中大量存在的内容是祭祀,绝对肯定吠陀之“声”,也就是绝对肯定祭祀的实在性,肯定婆罗门教宗教活动的神圣意义。

    此派后来提出的主要理论一定程度上与声常住论有关。如弥曼差派在印度思想史上是著名的无神论派别,主张无神论就与声常住论有关。声常住论要表明的是祭祀有功效,无神论也是要强调祭祀有功效。在弥曼差派看来,在祭祀行为和某种预期的结果之间起作用的,是祭祀行为本身产生的力量,而不是神的力量。如果承认有神论的观念,那就将否定祭祀行为的有效性或必要性,这是弥曼差派绝对不能接受的。此派的根本经典是《弥曼差经》。

    二、吠檀多(Vedanta或Uttara Mimamsa)派

    此派以讨论梵我关系为主,在表述梵我关系的理论框架中容纳了种种观念或思想,继承和发展了吠陀—奥义书以来的古代婆罗门教的主流思想,作为独立派别的产生则是以《梵经》的出现为主要标志。

    所谓“梵”,在婆罗门教中通常指一切事物的本体和宇宙的最高实在;所谓“我(阿特曼)”,通常指生命现象中的主体。“我”有时也与“梵”一词混用,指一切事物的本体。由于表面上每个人有其“我”及相关的事物,而别人的“我”对自己来说又是外部事物,因而无数的“我”实际就是现象世界。所谓“梵我关系问题”也就是指主体(或本体)与现象世界的关系问题。

    《梵经》中归纳总结了不少先前流行的梵我关系理论,但该经作者本身在这一问题上倾向于“不一不异论”。这种理论认为,梵作为一切事物的根本因,与其作为部分或属性的我(现象界)是不同的;但从一切事物都有梵性的角度说,它们又是同一的。梵与我的关系被比喻为如同太阳和其映在水面上的影子的关系一样。

    《梵经》之后,此派出现许多分支,各分支的理论框架依然是梵我关系问题。这些分支中主要有“不二论”“限定不二论”“二元论”等。

    吠檀多派是印度传统哲学中的主要流派,它在印度历史上作用巨大,此派梵我关系理论体系中包含的种种思想,一直到近现代,仍然强烈地影响着印度民众。

    三、数论(Samkhya)派

    此派是六派哲学中成立最早的学派。根本经典是自在黑所撰,成书于公元前4世纪的《数论颂》。

    根据现存数论派较早完整文献《数论颂》的论述,此派认为,事物或人生现象是由两个基本实体相互作用后出现的。这两个实体一个是“自性”,另一个是“神我”。自性是物质性实体,神我是精神性实体。二者相互作用,可以生出世间事物。直接转变出事物的是自性,自性内部由三种成分——“三德”构成。在自性未转变出事物时,三德在自性中处于平衡状态,即三德间不出现某一德占主导地位的情况。而当自性被神我所作用(观照)时,三德的平衡状态就丧失,自性开始转变出事物。最先转变出“觉”,觉相当于理性或知性。从觉又生出“我慢”,我慢是一种自我意识或主体性,即将自己与别人或他物相区别的意识。从我慢一方面生出“十一根”,即眼、耳、鼻、舌、皮、发声器官、手、足、排泄器官、生殖器官、心;另一方面又生出“五唯”,即香、味、色、触、声。五唯又生“五大”,即地、水、火、风、空。这样,自性、神我、觉、我慢、十一根、五唯、五大就构成了所谓“二元二十五谛”。这是历史上各种数论派文献中一般具有的基本理论模式,是后代数论派中人通常都接受的。数论派的各种观念、思想基本被纳入这一体系,即便后人提出新的观念,也仍是在这一框架中叙述问题、表明看法。

    四、瑜伽(Yoga)派

    此派强调对“瑜伽”的修行,对如何修行瑜伽有详尽说明。瑜伽派对数论派的二元二十五谛理论也接受。此派文献中论述的主要内容是修持瑜伽的具体方法和意义。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间编纂的《瑜伽经》为其根本经典。从该派最早经典《瑜伽经》开始,瑜伽派讨论的重点是“八支瑜伽”,即修持瑜伽的八个步骤。这八支瑜伽,特别是其中关于“三摩地”的阐述,是瑜伽派理论的基本框架。瑜伽派的后代思想家基本是围绕八支瑜伽及其中的三摩地观念展开论述。

    五、正理(Nyaya)派

    正理派虽关注自然现象的分类,但它最有特色之处是提出印度较早的逻辑学说,并对印度古代辩论规则和其他认识论等方面的内容表明了看法。

    此派的基本理论模式在其最早经典《正理经》中已提出。这一模式就是“十六谛”学说。十六谛是正理派在逻辑和辩论思想等方面提出的十六个基本概念,它们是:量、所量、疑、动机、实例、宗义、论式、思择、决了、论议、论诤、坏义、似因、曲解、倒难、堕负。量指获得正确认识的方式或方法,分为四种:现量、比量、譬喻量、圣言量。

    正理派的理论基本上包含在这十六谛中。此派后世的主要文献或思想家大多是在十六谛框架之内讨论问题,提出新观念时通过对十六谛中具体内容的解释表现出来。该派据说与胜论学派为姊妹学派。根本经典是编纂于公元前6至3世纪间的《正理经》。五六世纪后,本派与佛教屡有关涉,佛教在大量吸收此派思想资源的基础上成立了“佛教因明学”,即佛教逻辑学,此派对佛教在印度中世纪的发展影响巨大。中国古代四大佛经翻译家(玄奘、鸠摩罗什、真谛、义净)之一的真谛大师(499-569)曾将正理派的根本经典——《正理经》翻译到中国。如此可见正理派与印度中后期佛教深厚关系之一斑。13世纪时,甘吉沙(Gangesa)曾为《正理经》作注释,此后《正理经》之研究逐渐式微。甘吉沙之后的正理学派,则名为新正理学派。

    六、胜论(Vaisesika)派

    公元100—200年成书的《胜论经》为胜论派的根本经典。胜论派的基本学说是句义论。所谓“句义(Padartha)”,是指由语言所表示的意义及其对象,在此则特指存在的原理、范畴等。胜论派的开祖优楼迦,成立实、德、业、同、异、和合之六句义(六谛),即一般所采用的六句义说,后加“无说”句义而成七句义说,再由慧月(Maticandra)将“异”句义分为“异”“有能”“无能”“俱分”四种,乃成立十句义说,用以诠释一切存在之实体、属性,及其生成、坏灭之原理。

    1.“实”句义:又称主谛或所依谛,指诸法的实体,有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等九种。其中,地、水、火、风四大各由永远不变之极微(原子)所成,四者集合而形成物质。

    2.“德”句义:又称依谛,指实体的性质、状态、数量等,有二十四种,即色、味、香、触、数、量、别体、合、离、彼体、此体、觉、乐、苦、欲、嗔、勤勇、重体、液体、润、行、法、非法、声(古说缺重体以下七种)。

    3.“业”句义:又称作谛,乃实体的业用动作,有取、舍、屈、伸、行五种。

    4.“同”句义:又称总相谛、总谛,指诸法共通存在的性质力用。或名有句义,为实、德、业三者共通而为有之存在性,即有性,故名。

    5.“异”句义:又称别相谛、别谛,指令万法产生差异原因的原理,即指九种实句义相互间的差异。于六句义说中,此异句义尚包含有能、无能、俱分等三句义。

    6.“和合”句义:又称无障碍谛,指令以上五种独立的原理不离而相属的因缘。

    7.“有能”句义:与实、德、业三者和合,决定共同或个别造自果的必要因素。

    8.“无能”句义:与实、德、业三者和合,令三者不生自果以外之余果的能力原理。

    9.“俱分”句义:此亦遍于实、德、业,乃能于一法有同、异两用之原理。此有总同异、别同异二种。前者即如实、德、业三者各有同异,后者则如实句义中的九种互有同异。

    10.“无说”句义:说“无”的原理,有未生无、已灭无、更互无、不会无、毕竟无等五类。

    以上十句义中,实、德、业三者犹如体、相、用。“实”句义指诸法的实体,“德”句义指实体所具有的性质、事象,“业”句义指实体的业用动作;而余七者不外是表示实、德、业相互的关系,以总括万有的生存坏灭。

    印度传统六派哲学思想虽呈多样性,但任何一派都承认韦陀经和奥义书中的业与轮回思想,以终止轮回获得解脱为各派之究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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