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几年来国家政策提及最多的词语之一。
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那么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才算小型微利企业。
简单地说,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2017.1.1前是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你就简单理解为你的“年度利润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17】43号),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小于等于50万),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就明白了:利润20万的话,企业所得税=20*0.5*20%,也就是利润20万*10%=2万应缴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
1、并非小规模纳税人就一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也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2、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一般都是指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方面;
3、与地税教育附加税减免容易混淆:
先看地税教育附加税优惠的原话( 财税〔2016〕1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减免教育附加税的纳税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而不是说的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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