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发酵最大的两个事件,一个是李易峰嫖娼,另外一个就是王海林偷税,今天撇开李易峰不谈,下一期再说,今天就单单说说王海林是否偷税的事情。
我们先看看网上新闻给出的信息,我说的是信息,而不是真实的事实。依据目前大家不负责任的吵吵,和网上单方面报道,所收集的信息如下:
信息1:汪海林收取了某公司的改编剧本的费用,这个有转款记录。
信息2:转款方晒出了公司和汪先生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和汪先生控股的公司签订的。
信息3:钱转到赚到汪先生个人卡上了,由个人收取。
信息4:汪先生说:是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自己收款是对的、双方意见完全对立。
信息5:汪先生说:我和企业有“包税协议”应该是对方承担税负。
信息6:汪先生的编剧稿酬合同价款为:400万。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来判断王先生到底有没有偷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声明这是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一定是正确的。最后结论以官方的为准。
这里王先生和公司应该有两种不同的交易模式。
第一种假设合同是企业和王先生个人签订的,那就仅仅涉及王先生的个税问题。第二种假设合同是和王先生控制的企业签订的,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
今天我们这主要讨论第一个假设,分析如下:
第一,王先生拿到的钱是什么性质,是剧本稿酬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分为三个大类。第一类是分类所得,第二类是经营所得,第三类综合多的。
分类所得就是“躺赚所得”主要是房租,地租,股息,借款利息等非劳动所得。纳税都是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比例税率20%计税征收。
经营所得是小生产者通过自己经营获取的利润所得,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个人和合伙人等通过经营获取的利润,纳税的税率是5-35%超额累进税率。这些非法人单位是税收虚体,直接穿透到自然人。
最后就是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又分为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除了预缴申报外,年终还需要做汇算清缴。
本案中,王先生的收入很明显不属于工薪和特许经营权所得,那属于稿酬多的吗?
稿酬所得在税法上有明确的界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有个关键词 “出版、发行”,显然汪先生的收入也不属于稿酬所得。作品的版权是甲方的,汪先生仅仅是改编,那也就不属于特许权所得了。说到此,他的收入只能是一般劳务报酬所得。
第二,区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所得有意义吗?
当然有意义了。工薪所得全额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经营权所得八折计税,稿酬则是六折计税。而且,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是需要做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
王先生无论获得多少收入年终都要做汇算清缴,该补的补,该退的退,而且王先生也不是给一家公司改剧本吧,他一定还有其他收入,所以,在预交情况下,还是要做汇算清缴。
第三,如何理解王先生和公司合同的中的 “包税条款”
王先生说:和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好给他的稿费是税后稿费呀!
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双方约定的“包税协议”。那这样的“包税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对于当事人来说当然有效,有了这样的约定还需要自己申报吗?当然需要。
包税仅仅包的都是预缴的税,没有办法包汇算清缴的税呀?原因在于王先生作为专业的编剧不仅仅是给一家公司改剧本吧,他也许给多家公司都在改剧本。
对于税务局就来说,仅对纳税义务人依法征收税款。如果企业按照“包税协议”预缴的税金,那汇算清缴的时候,王先生在他的个人个税APP上就看得清清楚楚,该不该退,该不该补,都一目了然。
事实上,企业并没有给王先生预缴税款,这就需要王先生全额纳税,交税后对于企业承诺部分可以通过法律解决。
第四,汪先生到底应缴纳多少税金呢?
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来看,汪先生的该剧稿酬为400元整。
我们假设企业已经把400万元全部支付给了汪先生,那预缴金为:400万扣除成本20%后就是预缴的已纳税所得额,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40%八折预缴税金,年终在做汇算清缴。最终到应该缴纳多少?以官方的信息为准。
这里需要脑补一个实操的知识点?那就是预缴税率和汇算清缴的税率是不一样的,预缴的税率最高是40%,汇缴的税率是5-45%。就本案而言,如果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很多的扣除项,那王先生还要补缴5%的税差。
到这里,我们讨论企业是企业和汪先生签订的合同,纳税的计税和流程已经说的明明白白了。我们仅仅是想通过案例学习税法,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避免税收风险,没有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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