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投诉信阳财政局监管缺失涉嫌渎职!数万元的资金倒开发票,违背财经纪律,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笔者将此事向财政局局长霍宏进行反映,至今对此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一事,信阳市财政局没有对此事做出回应。
网友出示了一张开票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的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交款金额为128000元整,开票人:胡。在该票据显示此票据批次:SB(2017)N0:0007028
该网友说,本来2015年我就向开发商交费了,可开具的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显示是2017年的专票,这明显是倒开专票,严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该网友说,现在是2018年了,我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这违法违纪一事,至今,信阳财政局对这种明显违规的票据没有发现,没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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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编辑 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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