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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两种无需认证的专票

长河税务:两种无需认证的专票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8-20 23:08 被阅读5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财务人员见到专票,第一做法就是我要认证,今天长河税务提醒 您,不是所有的专票都需要认证。

    情况一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情况二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总 结: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项目等;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都需要认证;

    (3)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还包括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3.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5.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所以各企业财务人员应谨慎处理!

    作者简介:

    马月凯,女,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财会专业,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主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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