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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循环购买

[机制]循环购买

作者: 金角大王学ABS | 来源:发表于2018-06-21 12:30 被阅读0次

    一、机制描述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合格标准为筛选条件,以合理方式审慎核查拟购买的新增基础资产。计划管理人应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始权益人应根据计划管理人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要求补充提供计划管理人所需的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其他基础资产文件或说明。计划管理人基于审慎管理专项计划的原则,在满足循环购买条件的前提下,有权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自主决定是否循环购买以及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

    二、资金归集

    三、关联日期

    3.1 循环期

        循环期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不含该日)至下述较早日期止(不含该日):(a)2018 年 2 月 20 日;(b)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或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经管理人宣布生效之日;(c)违约事件发生之日。

    3.2 循环购买日

        {循环购买日}系指循环期内,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转让新增基础资产的日期,为回收款转付日后第5个工作日,特别地,第一个循环购买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第20 个工作日。循环购买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循环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计划管理人不再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新增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应不晚于循环购买启动日(即计算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计划管理人初步提供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清单、相应基础资产文件及本期回款对应的债务人明细清单。

        在循环期内,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在每个循环购买日14:00 之前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托管人将相关购买价款从专项计划账户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新增基础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于17:00前予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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