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盗版似乎没有那么憎恨,而且还是盗版的使用者,这也助长了盗版行为的猖獗,我知道像我一样受益于盗版的人很多。因为穷,不得不选择盗版,因为渠道有限,盗版成为最佳选择,因为无能为力,盗版又恰逢其时,盗版也就堂而皇之的走进我们的生活。
盗版屡禁不绝,根源在于使用盗版的人数众多且制造成本低廉,本身利润有限的空间也由于庞大的使用人口而利润可观。只要有利马上就有人跟风,一个传一个,一个村,一个乡镇,或整个区域都是盗版活动的沃土,盗版成为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一条捷径。盗版并不需要很高的文化,几台机器,三五个人,就可以支起一家公司,而这类的公司往往会打着“大众文化传媒”的字样,文化市场上李逵和李鬼之间长期分庭抗礼的局面随处可见。
当然,盗版也不是什么都可以作为盗版的对象,必须有价值们能带来巨大收益的制成品作为盗版的原材料,刚刚杀青的大手笔电影,一部耗时多年的文学创作,研发成功的高科技技术,市场占有度大的商品等等,盗版虽不要求多高的文化,但还是需要评估下盗版实施后的利润空间多少来决定是否铤而走险,这么说就知道盗版还是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的,否则,盗版也会为此亏空一切。
我尝以为,盗版是从盗墓行业中衍生来的。盗墓应该算是一个古老的职业(假如可以把它认为是职业的话),那这个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200年左右,盗墓界的祖师爷是曹操。对,你没有看错,就是在三国历史上呼风唤雨的曹操,表面是建候封帝,背地里确干着盗墓的勾当,不过曹操盗墓是为获得饷银而扩军备战,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义之财行有益之事。而后世他的那些徒子徒孙们,就没有这么光明磊落了,昼伏夜出,以盗掘地下文物,获取不义之财为谋生致富手段,这就成了大众的对立面所不耻。而盗版是对科技文化领域的有价值物品的一种剽窃行为,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亵渎,盗取的对象一般是一个团体或个人的创造。盗墓行业的名人众多,除了曹操外,黄巢也算一个,当然最出名的还是孙殿英,这些人要么本就是有身份地位的名人,盗墓对他们来说是旁门左道,而有些人就是靠盗墓出名,盗墓是主业。盗版界的名人或者普通人就更多了,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靠盗取别人的知识产权,再属上自己的名字的盗版行为可以说是自古有之,生生不息,如果在把盗版领域拓宽一些,那贴牌生产的仿制品算不算盗版行为呢?
近日,《扫黑风暴》官方微薄发布反盗版声明,称网上有人未经许可非法传播,销售该剧的盗版内容,已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盗版来源。还有网友反驳说,购买盗版是因为买了相关视频会员后,平台还推出超前点播收费,吃相难看。
也不知道《扫黑风暴》未来能有多少收视率,借反盗版之名先来一波舆论导向,也算是一种广告效应吧。而网友说自己购买某收费平台会员后,还被要求额外收费,若网友说的属实,买盗版也是迫不得已,反过来不也证明《扫黑风暴》是成功的,能让别人迫不及待的买盗版看,那一定是叫座的影片,自己不过损失几两纹银罢了,作为制片方更应该看到艺术成就的本身价值对老百姓的教育意义的初心。
盗版和盗墓有异曲同工之处,盗墓的对象是地下数量众多的无价之宝,盗版的对象包括一切现有有价值的物品或著作。盗墓是挖古人的财富,盗版是窃取现代人的财富,现代人终会做古,所以,盗版是提前挖古人的财富。盗墓既有性命之危又有牢狱之灾,盗版有牢狱之灾而无性命之危,这也是盗版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什么时候,盗版也像盗墓一样,有性命之危了,这种猖獗行为会减少很多。
我闲来无事,写作成了每天必须的事情,不知不觉写了四年,收获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也有作品被专辑收藏,直到一天我在某网站看到似曾相识的文章后,我断定有人冒用的我的文章。那一刻,我并没有多生气,反而是莫名的兴奋,那感觉像是学生时代自己的作业被人抄袭一样。也许哪一天,我获得大的成就,自己的作品被人抄袭,而我还被莫名扣上抄袭的名声,我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可又能怎么样呢,也许我垂垂老矣,行将作古。所以,为避免这种事情发生,从现在起,抵制盗版,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式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刑法》对此也有明确惩罚标准,期待法律成为打盗版利剑。
打击盗版,任重道远,光有执法机关对盗版行为的打击还远不够,当盗版的行为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百姓才能主动维权,只有在普通百姓中树立起盗版就是侵权这个观念,才能真正的净化社会,让盗版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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