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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的猫腻儿之一

延长试用期的猫腻儿之一

作者: 理豸 | 来源:发表于2019-02-20 17:45 被阅读0次

    编者按:

    我们有没有被延长过试用期?

    或者签署过“未完成销售业绩,自行离职”的协议?

    理豸告诉你,这样的约定不合法!!!

    小明进入某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前应公司要求,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承诺延长的试用期间其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完成该销售业绩,自行提出辞职。

    后小明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该公司以小明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小明离职。小明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离开公司后小明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倍赔偿金。

    员工未能完成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若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还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并且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企业延长试用期的要求同样违法。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公司与小明用延长试用期的方式重新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解除,所以支持了小明的仲裁请求。

    如果公司要提出延长试用期或签订不合理的协议不必惊慌,点开劳资簿小程序,从下方的“借鉴”进入场景选择,再选择“劳动合同”场景下的“签订续订陷阱”。按照“潜在风险”中列出的风险选择 “超长试用期”选项,下方“取证点”区域将列出需要收集的证据。只需要完成所列出的证据收集,仲裁时拿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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