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费是"正视"的对标。随正视加征的损,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从中国现行民刺香、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限正程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模种。这种作为模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视,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极制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视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即为此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面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x 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随主税减免而减免。也就是说,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5.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可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纳税义务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一)纳税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三)计征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合计乘以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x 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附加税的减免,原则上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减免,则附加税也相应减免。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中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号)中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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