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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

作者: 马丁团长 | 来源:发表于2019-01-05 09:52 被阅读6次

    一、对抗代位权。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

    人寿保险的赔偿金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其法律依据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人寿保险赔偿金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其法律依据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两条结合起来的案例: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元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同时吴总的父亲去世,有一笔人寿保险赔偿金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吴总,但是吴总迟迟不去申领这笔赔偿金,这时黄总能不能根据合同法第73条行使其代位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10万元支付给自己以抵偿吴总的债务呢?理论上肯定不行的,因为吴总对保险公司的10万元赔偿金的债权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依据法律不可以被代位执行。

    二、避免冻结。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

    人寿保单保险金不会被冻结、强制执行。《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

    王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0万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吴总在债务发生前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妻子郑美丽作为被保险人保额为300万的保险,指定其子吴小宝为唯一受益人,目前现金价值为100万。王总要求吴总将保单退保,获得现金价值清偿其债务,吴总不同意,王总遂将吴总诉至法院,判决前吴总妻子郑美丽意外死亡,吴小宝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此时黄总请求法院冻结该保单,禁止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三百万以保护其债权是否可行?

    答案是否定的,购买保险行为发生在债务发生前,如果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否则合同有效。

    三、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

    人寿保单在铁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对抗债务。

    案例:

    王总借给吴总人民币100万。吴总未还意外死亡。有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总的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受益人为吴总的儿子吴小宝,那么黄总有没有权利要求100万元保险理赔金偿还自己的债务呢?

    吴总死亡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需要赔偿给受益人吴小宝100万元。因为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为无小宝,因此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保险金不属于吴总遗产,而是专属于吴小宝自身的债权,吴小宝当然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全部取得保险赔偿金,而不用清偿其父吴总欠下的债务。(若没有指定受益人就不一样了)

    四、阻却强制执行。

    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被清偿债务时其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根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人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

    用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清偿投保人个人债务的前提是,首先必须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依据《保险法》。第15条,保险人除法定解除权外,只有投保人拥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在投保人不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是存在争议的。

    根据以上法律基础同时结合遗嘱工具,对投保人,被保人与受益人的设计和相互切换,从而实现对某个人的债务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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