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抗代位权。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人寿保险的赔偿金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其法律依据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人寿保险赔偿金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其法律依据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两条结合起来的案例: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元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同时吴总的父亲去世,有一笔人寿保险赔偿金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吴总,但是吴总迟迟不去申领这笔赔偿金,这时黄总能不能根据合同法第73条行使其代位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10万元支付给自己以抵偿吴总的债务呢?理论上肯定不行的,因为吴总对保险公司的10万元赔偿金的债权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依据法律不可以被代位执行。
二、避免冻结。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人寿保单保险金不会被冻结、强制执行。《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
王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0万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吴总在债务发生前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妻子郑美丽作为被保险人保额为300万的保险,指定其子吴小宝为唯一受益人,目前现金价值为100万。王总要求吴总将保单退保,获得现金价值清偿其债务,吴总不同意,王总遂将吴总诉至法院,判决前吴总妻子郑美丽意外死亡,吴小宝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此时黄总请求法院冻结该保单,禁止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三百万以保护其债权是否可行?
答案是否定的,购买保险行为发生在债务发生前,如果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否则合同有效。
三、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
人寿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法律依据人寿保单在铁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对抗债务。
案例:
王总借给吴总人民币100万。吴总未还意外死亡。有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总的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受益人为吴总的儿子吴小宝,那么黄总有没有权利要求100万元保险理赔金偿还自己的债务呢?
吴总死亡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需要赔偿给受益人吴小宝100万元。因为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为无小宝,因此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保险金不属于吴总遗产,而是专属于吴小宝自身的债权,吴小宝当然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全部取得保险赔偿金,而不用清偿其父吴总欠下的债务。(若没有指定受益人就不一样了)
四、阻却强制执行。
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被清偿债务时其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根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人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
用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清偿投保人个人债务的前提是,首先必须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依据《保险法》。第15条,保险人除法定解除权外,只有投保人拥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在投保人不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是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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