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5 天。( 二)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 10 年( 含 10 年) 不满 20 年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10 天。( 三)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 20 年以上的( 含 20 年), 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 四) 累计工作时间由集团公司根据员工档案或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核定, 休假时间以核定的累计工作时间为依据。 核定累计工作时间档案以外的其他证据应由员工负责提供。
折算方法:
( 一) 员工新进集团公司且连续工作时间满 12 个月 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集团公司剩余日 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 ×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二) 员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 10 年或 20 年, 年休假由 5 天变为 10 天或由 10 天变为 15 天的,则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以下公式折算,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满 10 年或 20 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 ÷365 天) × 员工应休的 5 天或 10 天年休假+( 满 10 年或 20 年后当年剩余的日 历天数 ÷365 天) × 员工应休的 10 天或 15 天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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