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深圳车辆与车牌一起转让的限制

深圳车辆与车牌一起转让的限制

作者: 点滴共鸣 | 来源:发表于2019-08-26 17:58 被阅读0次

目前,深圳的车牌不可转让,车牌只跟人不跟车。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文件第50条及第51条可知,深圳市机动车牌更新指标由转移登记人提出申请,并非受让人申请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第五十一条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机动车与车牌一起转移的特别情形:

    经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车辆,至法院拍卖公告发布时,被拍卖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相关车辆拍卖成交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被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

也即机动车与车牌一起转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被拍卖的车辆符合更新指标条件;(2)被拍卖的车辆的所有权人符合更新指标条件;(3)买受人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

  第六十五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使用,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我市登记的车辆,至法院拍卖公告发布时,被拍卖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相关车辆拍卖成交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被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被拍卖的车辆或所有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持有效的相应类别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拍卖成交法律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司法拍卖车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深圳车辆与车牌一起转让的限制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pwmde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