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衡量一种行为是过了“度”还是没过“度”,不是衡量别的,而是看是否实现目标所必须。如果是实现目标所必须,是实现目标的正当手段,则是行为正当,不过“度”。反之,如果相关行为并不是实现目标所必须,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是过了“度”。
从报道可知,朱振彪并没有实施伤害与威胁张永焕生命安全的行为,甚至连身体接触都没有,而是根据“110”指令始终与其保持一段距离,所做的仅仅是紧跟张永焕,不让他逃逸的企图得逞。由于见义勇为、不让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就是不让其逃之夭夭,所以说,这种紧跟张永焕、不让其脱身的行为不仅没有什么不当,恰恰是防止其逃逸的要求,并不过“度”。
至于有人认为,逃逸者都声称要自杀,就不应再追了,显然是没道理的。毕竟,不管是见义勇为还是进行任何活动,都是想法使目的得以实现,而不是仅仅装装样子。如果对方逃逸,或者自称“你敢上来我就不客气”、“我就自杀”,就不追了,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再干预,就谈不上见义勇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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