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据新华字典弱者一词的定义是在社会中相对强者而言的,与强者相比社会资源占有较少,势力较弱,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保护弱者是指社会上尽力照顾弱者,使弱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社会的退步指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下降,生产力水平是经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所以我方的标准建立在保护弱者的前提下,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的客观角度讨论保护弱者造成的社会倒退。
首先,弱者不应该是社会倾斜保护的判断标准。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进步观表明,社会进步的衡量标准是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考虑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同时节约社会成本。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两方必然有一方权利受到损害时,谁避免代价的成本低,谁就承担更多的责任或伤害。当社会倾斜保护弱者时,必然有强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时,如果一味以强弱之分来确定保护的对象,那么这是一种理性对感性的让位,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增长,也就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我们将两种权益放在同一个人身上时,他便能权衡利弊后,做出理性人的判断,选择保护付出成本更少一方的权益。
其次,强者和弱者的认定往往过于死板、不灵活。并且,强弱的区分是相对的、处于变化中的。试问,一个农民村霸和城镇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在发生利益冲突时,谁才是弱者?一个年薪上百万的劳动者和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谁才是弱者?
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伤害总是存在的。如果只因弱者的身份而对其保护,对弱者的盲目保护必然会损害强者的合理权益。拥有社会资源更多的强者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力军,损害他们的合理权益无疑是打击他们生产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倒退的表现。
最后,社会资源的分配需要考虑到收益与成本的比例,单纯以强弱标准来进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势必阻碍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进而限制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导致社会的倒退。我方不是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而不是将弱者单拎出来大喊保护弱者。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的进步包含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的全面发展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能推动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都有保护弱者的恻隐之心,它使这条长河更加绚烂,但它永远不能推动河流的前进。所以,推动河流的前进,也就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使社会进步、从根本上减少弱者。这也是人类更富远见的恻隐之心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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