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华大学新传考研334简答:
结合“被遗忘权”概念,简述传媒产业的商业模式及创新思路。
答题思路
本题的难点在于考生要从题目中指定的分析角度——结合“被遗忘权”的概念,去阐述当今传媒产业的商业模式及创新思路。因此,寻找“被遗忘权”的核心含义与传媒产业商业模式有关联的部分以相互关照是解答本题的一大关键;根据当今时代人们“被遗忘”的需求,进行对传媒产业商业模式的再创新与再开发是解答本题的另一关键。
参考答案
一、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也称“删除权”,指数据主体可以在数据控制者没有合法理由掌握信息的情况下,要求其永久删除该主体个人数据的权利。它是欧盟委员会针对层出不穷的个人数据泄漏和滥用现象,于2012年1月25日提出的一项权利。
随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个人信息的诸多数据,最终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在云端储存,缩短了信息传递时间,提高了社会工作效率,但却无法保证涉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处于安全的网络环境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大。“被遗忘权”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可以说,“被遗忘权”是当今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赋予的时代产物。联系到当今传媒产业的商业模式,其背后反映了一个至今仍未解决却很重要的问题——如何维持在传媒产业商业模式下的数据共享与个人隐私的动态平衡。
二、当今传媒产业的商业模式
传媒产业的商业模式受到新技术的极大影响,在以大众传播为主导的传媒运营时代下以广告为主要支撑的“二次售卖”模式已经转变成了当今“内容+社群+商业”的新型商业生态系统——内容作为流量入口,社群用以沉淀流量,商业用以变现流量价值,一切触点皆媒体,一切关系皆渠道,一切环节皆体验,构筑多维多层多元社群价值体系。总结来说,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带来的媒介融合将传统的传媒产业发展格局由各自分立改变为平台式上下游一体化生态模式,由此促进了传媒产业商业模式的创新:
1. 用户经营意识重塑传媒产业产品研发、制作、营销业务流程,使传媒产业商业模式得到完善;
2. “关系”维度重要性的凸显倒逼传媒产业商业模式创新;用户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促使传媒产业探索个性化、草根化、小众化商业模式。
三、结合“被遗忘权”概念的的商业模式新思路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对传媒产业商业模式进行重塑与完善的同时,不论是用户经营意识还是个性化、草根化的商业趋势无不涉及到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显然这个问题已在当今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被遗忘权”就可以理解为人们试图解决这种弊端的行径之一。
针对数据保护与产业创新看似矛盾的境遇,也有学者认为,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据合规运用、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需要带有审慎包容的态度,及时应对大数据领域的变化。以“被遗忘权”为代表的数据保护的种种举措也可能促成传媒产业商业模式的再生变。具体的创新思路如下:
1. 技术脱敏:降低和筛除敏感数据。
数据脱敏是保证数据隐私的一种方式,其技术本质在于对关键机密数据文本进行模糊化处理。但并不是所有的用户信息都需要进行处理。实际上,用户信息可分为两类: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敏感信息是那些一经泄漏,会对主体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譬如用户的医疗病例、金融活动、犯罪记录等信息,从处理原则和相关法规来看,敏感信息的使用需要经过用户明示同意,而一般信息则是默示同意的。因此,需要进行脱敏处理的是用户的敏感信息,而一般信息则无处理必要。在这里,也不难发现“数据脱敏技术的提供”本身,可以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提供机构,在具有“数据脱敏”“数据删除”“数据被遗忘”需求的个体用户、企业等市场中足以获得新的商机。
2. 开辟“数据销售”新型获利模式。
如果说用户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凭借其有被专业处理保护的需求,为技术提供者提供了商机。那么用户信息中的一般信息,即经过数据主体同意的数据,则为数据共享赋予了合法性的前提,“数据销售”的新型获利模式也就成为了可能。
首先,以移动支付和位置服务为代表的移动端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实现了参与者的泛在互联,让人们的生活更为简单快捷,目前已经初步完成对用户现实社交关系的“线上转移”和移动支付习惯的“线上培养”,这也为分享经济奠定了基础。
但是,现阶段的分享经济仍是“物的分享”,用户与用户之间分享闲置的产品或服务, 停留在初级的社会资料共享的阶段上。然而,最具商业价值的合法性用户行为数据却缺乏足够的流动性,互联网企业各自掌握一部分用户数据,却极少进行企业间的数据共享,从而形成一个个的数据孤岛。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譬如缺乏行政和市场动力,共享技术存在局限,或为了规避因数据来源不干净而造成的额外审查等。
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的原始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是实现数据价值的第一道剥离, 但数据的价值如何进一步产生增量,则有赖于机构间的数据共享予以实现。比如, 电商平台与社交平台之间达成合作,既能使商家获得社交平台提供的潜在消费者数据,用以调整营销策略;又能让社交平台运营商盘活手上的数据资源, 通过“数据销售”获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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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敬宏,段泽宁,侯伟鹏,胡世明.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8,41(0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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