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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讲座第一讲:概述美国企业常见的构架模式

美国法律讲座第一讲:概述美国企业常见的构架模式

作者: 智慧狗patentgo | 来源:发表于2018-08-01 14:27 被阅读0次

    | 本期大咖 |

    方蕾,美国JIN & FANG LLP 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 本期看点 |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来美国成立自主公司,兼并购美国公司,或者进行技术贸易等等。无论中国的企业来美国做怎样的生意,都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

    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错综复杂,包括联邦法系,州法系,及省市地方法系。对于中国的企业来美国做任何生意,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公司设立,注册,融资,证劵,国际贸易,CFIUS, 反托拉斯法,反垄断等);税法(联邦税,州税,国际交易税等);劳工雇佣法;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环保法;地产法;以及各种与特殊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交通运输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等等。

    那么这一糸列的讲堂,我将会给大家普及一下美国公司法的基本常识,主要包括公司构架的模式,注册的流程,如何选择成立怎样的公司,各种公司模式是如何运作的等等。当然,这些讲堂只是让大家得到一些最最基本的常识。美国公司法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领域也非常多,如果有进一步的实际需求,请咨询专家律师。

    那下面,我就开始这一系列的第一讲:美国企业常见的构架模式。

    | 本期内容 |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来美国成立自主公司,兼并购美国公司,或者进行技术贸易等等。无论中国的企业来美国做怎样的生意,都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

    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错综复杂,包括联邦法系,州法系,及省市地方法系。对于中国的企业来美国做任何生意,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公司设立,注册,融资,证劵,国际贸易,CFIUS, 反托拉斯法,反垄断等);税法(联邦税,州税,国际交易税等);劳工雇佣法;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环保法;地产法;以及各种与特殊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交通运输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等等。

    那么这一糸列的讲堂,我将会给大家普及一下美国公司法的基本常识,主要包括公司构架的模式,注册的流程,如何选择成立怎样的公司,各种公司模式是如何运作的等等。当然,这些讲堂只是让大家得到一些最最基本的常识。美国公司法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领域也非常多,如果有进一步的实际需求,请咨询专家律师。

    那下面,我就开始这一系列的第一讲:美国企业常见的构架模式。

    在美国,宏观上,企业分为两大类:盈利(profit entity, PO) 和非盈利 (non-profit entity,NPO). 非盈利企业与盈利企业最大的区别是在对企业自体的征税上的区别。在以后的一讲中,我们会专门讲述非盈利企业的成立条件及特征。

    今天及接下来的几讲,我们会着重讲讲盈利企业。对于盈利企业,常见的构架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普通合伙制 (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

    -C-公司(C-corporation, C-Corp)

    -S-公司(S-corporation, S-Corp)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

    -有限责任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海外实体分公司(Branch of a Foreign Entity)

    每个企业构架模式均有其独特之处。下面我们会一一讲述。选择成立最合适的企业构架模式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是很重要的。总的来说,决定企业以那一种构架模式运营,主要是从:

    1. 是否双重征税,2.责任如何承担,这两点来考虑的。

    当然,在选择最合适的企业构架模式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例如:企业的业务特性及规模;企业管理层的构架及作用;企业运营的地域性及法律管轄性等。

    接下来,我们来简单讲解一下每一种企业构架模式的特征: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一种公司构架模式。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只是指拥有该业务并对企业债务负个人责任的独资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有任何自律文件,商业自由度也是最大的,对比其他种类的构架模式,其主要优点有:

    1). 不需要在州务卿处注册,可以直接开始运营;

    2). 没有任何注册及相关的费用,成本低廉;

    3). 单一税制,只需要付个人所得税即可。

    但其缺点是业主必须对其商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会涉及到业主的一切个人资产。一旦陷入商业纠纷,业主有可能会面临满盘皆输,清家荡产。因此,不建议采用这种构架模式,就算是小买卖生意。

    普通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制企业与独资企业非常相似,本身也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而是一种合作伙伴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安排。这种无限责任也会涉及到合伙人个人的资产以承担合伙制的义务。虽然普通合伙制不要求合伙人协议,但是合伙人需要遵守各州所制定的默认合伙规则。即使如此,还是建议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需制定合伙协议,以便更加明确和有效地执行合伙规则,更有效的体现合伙人的意愿,实现企业自律。当然,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必须参照及遵守各州所制定的默认合伙规则,及规避可能蕴含的法律风险。

    普通合伙制企业的自由度仅次于独资企业,与独资企业相似,普通合伙制的主要优点也是:

    1). 不需要在州务卿处注册,只要几个成员开始联合起来做生意即可;

    2). 没有任何注册及相关的费用,成本低廉;

    3). 单一税制,只需要付个人所得税即可,不需要为企业交税。

    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制企业出现之后应运而生的,其特征是:i)单一征税制,只需要付个人所得税即可,不需要为企业交税;ii)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有两类合伙人:

    1) 普通合伙人(GP):掌控企业经营事项;这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普通合伙制一样,是无限责任可涉及到该合伙人的个人资产的;和

    2) 有限合伙人(LP):多以“隐形”合伙人的身份存在,不干涉企业事务,仅以投资收益。

    因此,这类有限合伙人(LP) 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不会涉及到该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同时, 有限合伙制在設定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经济收益分配方面,给有限合伙人提供了非常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只要合伙人同意且在合伙人协议上明确写明,有限合伙制允许投资者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提供非常不同的任何比例的投资回报。总之,有限合伙制是否能有效的运作、有效的为合伙人带来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人协议的完善性及合规程度。

    有限合伙制企业需在州务卿处注册,名称中要标明是有限合伙制企业, 同时,在注册时,必须递交合伙人协议。虽然每个州对有限合伙制企业也制定了默认规则,但是,有限合伙制企业合规环境及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许多投资基金,例如:风险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的設定都是有限合伙制。

    C-型公司(C-Corporation, C-Corp.)

    这种企业构架模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模式。“公司”的所有者就是股东 (shareholder)。这种 “公司”构架模式的主要特征有:

    1). 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

    2). 公司可以发行股份, 也能够进行公开募资,即所说的IPO (Initial Public Offer)上市;

    3).股东权力等级分明,公司管理运作由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决策及掌控;

    4).公司可以用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雇员,降低企业现金支出。

    C-型公司也是需要在州务卿处注册的。C-型公司最大的缺点是双重征税,且公司所得税率也高。C-型公司的合规环境比较严格,企业运作自由度较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也有限。企业的退出机制也较复杂,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有非常多的C-型公司只有少数股东,其资产也只从数千美元到百万美元不等。这样的具有很少股东、公司股份不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公司称之为“闭锁型私人控股”公司(close corporation or private holding company),它们的管理运作规则与那些公司股份在市场上流通的“开放型公开交易”(public-trade corporation)公司相比会相当不同的。

    无论是闭锁型私人控股公司,还是开放型公开交易公司,公司章程(bylaws) 是最重要的公司管理运作文件。公司章程虽然不需要递交给州务卿,但必须与公司的注册文件及会务计录等保留在公司的文档中。一份合理规范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减少协调股东之间的意见不合,也可以让公司运转更为流畅。

    S-型公司(S-Corporation,S-Corp.)

    还有一种公司模式是S-型公司。S-型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100人,且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留权。从公司征税角度,S-型公司更像合伙制模式,是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单一征税,对公司不征收所得税。S-型公司不可以公开募资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有限责任公司(LLC)是近期内比较常见的一种较新的企业构架模式。LLC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企业运作方式灵活,可以极大程度体现所有者的意愿;

    2).所有者对企业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

    3).所有者可以极大程度掌控企业运作,也可以作为“隐形”所有者出现;

    4).所有者的收益只是单一征税,不需付公司所得税。

    每个州都要求LLC必须在州务卿注册后方可营业。有些州不允许LLC享受501(C)3税务豁免。由于LLC可能有 “隐形” 所有者,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规。

    事实上,LLC几乎是所有其他企业构架模式的结合。LLC的运作方式几乎完全取决于LLC的运作协议 (Operation Agreement)。在极高自由度,灵活度,和单一税制的吸引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注册成立LLC进行商业活动。但是,制定合理合规的LLC运作协议是相当重要的。因为每个州与LLC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非常宽松,灵活,甚至空白,这也使得裁定LLC的运作及它的所有者的执行,操作,和责任是否合规,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甚至可能无法可依。如果争议诉至法庭,法官会根据该LLC的运作协议及实际运作情况,来推断裁定(on a case-by-case basis)。这样的法庭个案裁定结果,有可能会对该LLC或其所有者不利,甚至有可能导致该LLC的所有者对该LLC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从有限变成无限连带。

    总的来说,LLC是一个对所有者要求很高的企业构架模式。所有者应该熟悉相关法律和商业惯例,共同制定,协商,并严格执行合理合规的企业运作协议,以达到所有者收益最大化。

    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有限责任合伙人制(LLP) 与有限合伙制(LP)的区别是LLP所有的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合伙人,没有普通合伙人。但是,LLP需要指定一名主管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来对LLP的日常管理运营负责任。LLP与LLC的最大区别是只有个人可以成为LLP的合伙成员,而机构企业不能成为LLP的合伙成员。在企业税征方面,LLP与LP和LLC是一样的,也只是单一征收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本身不征税。

    许多专家企业集团,例如医生集团,律师事务所等,都是LLP的模式。但是近期,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更多的专家企业集团采用了LLC的模式,而不再是LLP模式。

    海外实体分公司(Branch of a Foreign Entity)

    只需要在州内申请简单的交易业务分支机构,交纳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利润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除了C-Corp., 上述任何一种企业构架模式对企业本身都不征税,但是每年度,任何一个企业都还是必须要申报递交税表。每种企业模式申报的税表是不同的。具体的如何申报,建议咨询有经验的会计师。

    企业注册须知

    在上述所讲的常见的企业构架模式中,除了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制,其他的企业构架模式均需要在州务卿处注册,方可参与商业活动。关于企业注册流程,我们会在下一讲中更具体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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