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全称是社会关系,是由社会情境决定的,而不是生理反应。你再喜欢一个人,一见钟情到不可自拔,你也会考虑一下身身的环境再决定追不追,怎么追。再比如你男友是你的上司或者老板,在公司这个职场情境下,你的表现或者他期待你的表现是员工、下属,而不是开会时撒娇、斗嘴的女朋友。关系或者身份的表达选择了错的社会情境,就会产生越位或冲突,造成关系中的矛盾。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各种恋人未满的异性朋友。
男女能够成为(普通)朋友,最初必定是对彼此抱有好感的,可能是女生的娇弱、豪气,也可能是男生的体贴和周到,但这种好感要变为恋人还需要条件,就是定义两人关系的情境。比如对方是否有伴侣。对方的感情状态决定了他能在和你的社会关系中扮演什么角色。也就是“我所处的社会情境决定了我能给你什么”。两个人从普通朋友到恋人,有三种可能性,一是两人都不想,二是一方想另一方不想,三是双方想而不能。第一种是在最初的好感后双方发现彼此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比如对事物的态度,对生活的看法和规划,这个是原生家庭环境决定的,也就是最初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决定了人会怎么走以后的路。第二种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所谓的单相思。当你在察觉对方的不想时,你就不能越位,因为越位会造成关系的紧张, 最后可能连朋友都没得做。
第三种情况,想而不能,因为即使两人都产生了爱情的苯氨基丙酸,关系还是取决于情境。对方的感情状态,你的感情状态,你们自己本来的生活情境(父母、社会地位)。这些相爱不相守的悲剧已经很常见,不需要多举例。
那么个人意志能不能冲破社会情境?能也不能。比如为了第三者的再婚,就是冲破了原有的社会关系,进入新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因为社会情境不是完全由意志控制的东西,你可以决定你的所作所为,但别人的行为也在为你创造情境,就像是一张网,你可以咬断自己编的那一张,但是你的网和别人的网一起形成了更大的网,也就是更大范围的社会关系。在民国这样一个民风开化,自由奔放的年代,很多人不满意家里安排的婚姻而出走,但最后还是因为经济或者种种原因回到原来的家族,这就是更大的社会关系或情境所起到的作用,它不仅决定你能不能爱一个人,它甚至决定你能不能存活。另一方面,社会情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生活理念和方式,比如陆小曼和徐志摩,陆小曼习惯了名媛的生活,夜夜笙歌,徐志摩虽然突破种种社会关系娶了已婚的陆小曼,但他不得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持她原有的生活情境和状态,于是四处奔波给学生上课,辛辛苦苦赚钱。但最后依然是悲剧。换句话说,徐志摩不死,他们的关系想必也维持不了多久。
由此可见,如果要改变社会关系或社会情境,爱情双方都必须有足够强大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不仅在于如何摆脱原有的社会关系,还在于能够面对新的关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讲了半天道理,我想说的是,爱可以是由生理和心理冲动产生,但爱情或爱情关系却不得不考虑到更多的社会关系,所以不要歧视爱侣之间的理性计量,很多时候那种计量才是维持关系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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