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是解决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的兜底性社会救助工程,切实提高了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使困难家庭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一些群众对于低保对象资格认定的条件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以致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的群众,对低保工作产生了疑惑,甚至反感和抵触,给城乡低保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误区一 年老就可以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申请救助,可以办理低保。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在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女儿不作为赡养义务人。
事实上,低保是生活救助,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弱,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误区二 残疾了就可以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
误区三 生病了就可以办低保
低保家庭大多是重病、重残家庭,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家庭成员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
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影响,但家庭其他成员有具有劳动能力,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误区四 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核算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财产性收入,如社区分红、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等。
误区五 办上低保就可以享受一辈子
有些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低保是解决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不是“养懒汉”,不是长期的社会福利,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
当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时,纳入低保救助;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误区六 车辆、房产及存款,只要自己不说就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目前低保审核机制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方评估核查和街道入户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其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书面委托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目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船舶、工资、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工商注册等情况均可实现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误区七 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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