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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赔偿7万,冤吗?冤!

吵架后,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赔偿7万,冤吗?冤!

作者: 兔巴葛 | 来源:发表于2018-12-26 23:07 被阅读43次

    刚刚在《人民日报》的公众号看到《这件“气死人”的案子,法院判决来了》。

    2017年12月,李大妈和钟大妈因工作发生争执,后被周围人劝说各自回到工作岗位工作。 

    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120送往医院。医院对钟大妈的经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三天后钟大妈还是内能抢救过来,不治身亡。

    今年四月份,钟大妈女儿女婿将李大妈告上法庭。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李大妈认为,当时是钟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钟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自己与钟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钟大妈死亡。

    李大妈觉得自己很冤枉,不应该对钟大妈的死亡负责。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李大妈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李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钟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钟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

    综合本案案情,桐庐法院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钟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李大妈分担10%。李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我认为,吵架双方都冤。钟大妈因为吵架,生气,血压升高,到后来葬送了自己的性命。这真是不值当。李大妈因为气不过和钟大妈吵架致使钟大妈血压升高晕倒,最后死亡。被家属索赔,法院判处赔偿7万。

    所以遇事要冷静,吵架解决不了问题,吵架的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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