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群友给我看了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个喝醉酒的女孩因为嘴巴不干净而被打。他坚决地认为一个嘴巴“犯贱”“不干净”的人是该打的。
我当时就表达了我的意见。我希望只要暴力侵害身体的,就算是在轻伤情况下,如果被害者选择不谅解,都应该以刑事案处理。而不能用治安管理法去处理了事。最终,这个案的处罚是拘留五天及罚款两百元了事。我认为是没有起到法律它本身真正的作用的。当然,群友觉得这还是打得值了。
然后,就有了以下我想说的话。
很多网友嘴里的打人观念是很中国的。什么叫很中国呢?我不知道是中国人的命,自古以来都很硬呢,还是都比较贱呢?都觉得打几拳,扇几下耳光,甚至踢两脚是死不了的。然后,很多人觉得法律就是一种做错事后的惩罚。这种想法是非常国的,而且,很多人都是这么认为的。
而且,会觉得我提出打人入刑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打人者的。其实,这观念是有问题的。我一直说,法律是以保护人为前提而建立的。法律目的并不是为了去惩罚人的。
那为什么这样打一下人就要入刑呢?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防止悲剧的发生。什么叫防止意外的发生呢?我们中国人可能从小就开始接受被施暴的命运。家暴是成长的一部份,父母打的,是爱,是疼,是对你的负责。到了学校里,如果不“听话”就会面临老师的体罚,轻则罚站,言语羞辱,重则就会体会到比父母更疼更爱的恩情。而同学间友情,也会在互相欺负中体现出来,高大的同学欺负小的,小的打更小的。出来社会,结了婚,女性运气好,遇到到会家暴的丈夫,还会额外多了一份爱的体验。反正,这样的社会关系,这样的生存模式,这样的爱恨情仇。我们都看惯了,习惯了。觉得这些小打闹,扇个耳光,踢两脚,打两拳肚子或者脑门,只要你比对方能打,这根本是没有问题。怕的是,你打不过对方,这就出问题了。
在这种比较优越的社会环境中,造成了我们对人体伤害的麻木性。我们看到这些一般的打架,多数是打人,在意识中,是不会觉得会发生多大的意外的。可惜,科学数据告诉我们,事实并不是这样的。人这种生物,有时是非常脆弱的,一拳打死人的机率是存在的,一耳光把人扇残废是经常发生的。那么,打死人,或者把人打残废了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破碎,两个人的命运的改变,当然多数是向着不好的方向改变了。
我们普通人意识不到些问题的时候,法律早就看穿了一切。在意外发生之前,法律就站出来了。所以,为什么在香港,一般人吵架,无论多激烈都不会动手呢?因为,那里的法律规定了,你一碰对方,你就是伤害罪,你就有可能违法入刑。我们人口万万千,纠纷时时有,而这些纷乱烦扰的关系中间,法律的角色就是起到了防止严重意外发生的作用。法律,就是不允许你动对方一根手指。
这样的法律,很多人都觉得窝囊,受气,甚至很娘儿。这种想法就是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保护作用,不单单是受害者或侵害者。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里的每一个人,一个提醒一种警惕,谁也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身体,这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底线。这是一根红线,你只要触碰就可能犯法。有这么一根红线存在,久而久之整个社会都会变得平和,发生什么事都不会动手。那大家都不会动手,自然不会发生一拳打死的人意外,就也不会导致两个家庭的悲剧发,两个人的后半生也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毁掉。社会里的家庭破碎率就会降低。这就是法律存在的目的与作用。
当然。我们中国大陆喜欢的就是快意恩仇,对吧,不爽就干,要么干服你,要么被你干服。这原始森林的思维与行为方式能存在,关键的原因就是法治不够完善。法律并没有在我们生活中起到一个有利的作用,去平衡我们的社会关系。关键的时候去调解,协调我们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没有在思想上给我们树立 一种现代文明的观念。我个人认为,现在这里崇尚的打架调解法,猩猩,老虎,可能再低等点的动物都会的行为,没什么好坚持的。
譬如,我上面说到的家暴跟老师的爱。我们中国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法律,并不是为了在家长打小孩,或者是老师打学生后站出来,然后扮演现代包青天的角色,去惩罚家长与老师的。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里面所有的人。这包括了家长,老师与被打的小孩。再然后,它的存在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让大家举起手想表达爱意时,会突然出现一束刺眼的,文明的光芒,直射你的脸门,让你觉醒,发现自己是活在21世纪的一个人。于是,你会默默地换上另一种方式来表达,你内心真正的爱意。法律,它目的就是这么的单纯,这么地浪漫与动人。它不是为了惩罚而存在的,它是为了我们明白什么叫做爱。
话说,要扭转我们大陆人对法治的认知。首先,就要明白法律,并不是为了惩罚坏人而建立的。中国人的法律认知还停留在,杀人填命,欠债还钱,那种包青天的审判。这种古代的律法思想,要的是一种因果报应。而现在我们经常说的法治,也就是文明社会里的法治观念。它其实是一种以保护所有人为前提而建立的,希望能达至公义的程序制度。法治不等于道德,法治最终的目的可以是道德上的公义,法治依靠的关键是程序,也就是程序正义。
简单的说就是中古代的律法思想,法制思想,多数为的是私人恩怨,或者所谓的天理循环。而现代的法治思想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达义。尽量排除人为的道德判断,用程序来达至公民社会里的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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