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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些程序,谁都不能以违建为理由拆除你的房屋

没有这些程序,谁都不能以违建为理由拆除你的房屋

作者: f113aa4b6fbd | 来源:发表于2018-11-15 14:16 被阅读5次

    “你的房屋是违建,拆迁没有补偿,如果积极配合可以给你申请一点补偿”,这句话很多被拆迁人再熟悉不过,自己的房屋不明不白的就被拆迁方说成是违建,这其实是拆迁方打着“拆违建”的旗号,快速拆迁的手段,以下渊博拆迁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违建”拆除的相关知识。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城管到底有没有拆除违建的权利呢?”,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经过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就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利,这也就是说城管可以行使规划部门对违建处罚的权利,也就是这一条规定让城管强拆有所依。

    在对违建拆除之前根据规定,行使权利机关应下发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的相关文书,很多当事人并不会因为一张纸就会把自己的房屋直接拆除,所以行使机关会再次下发限期拆除的通知,在我们的案件中发现,很多时候行使机关并没有下发限期修正通知,直接下发限期拆除,甚至直接强拆,作为当事人如果走上诉讼可以抓住这条没有做的程序与其周旋。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拆除违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1、行政机关在违建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不能少于2人,要给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过程中调查数据应当进行记录,调查结束后,把调查记录交与相关负责人审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限期拆除。

    上述只是规定程序,我们来看一下现实当中,很多当事人并没有接到任何调查就直接受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因为没有实地调查,所以在通知书中对于房屋的大小、用途、权属等都描述不准确。

    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该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根据,也要告知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都有哪些权利,所以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通知是行政机关必须的法定程序,现实中很多不告知或者将告知张贴在墙上的都是违法行为。

    3、对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权,行政机关需要听取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查,提供证据属实的应当采纳,所以在限期拆除之前,当事人的这项权利不能被剥夺,规定还指出在作出决定之前,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上述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处罚决定是不成立的(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辩除外)。

    4、最后是作出处罚决定,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首先会下发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用于通知当事人的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和行政拆除带来的后果,我们平时所复议诉讼的是针对决定书而言的。

    看完以上法定强拆程序,那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我们从中能得到什么信息呢?我们来看下一条规定:

    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让当事人自行拆除,也就是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拆除的,也不申请复议诉讼的,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那么也就代表,被拆迁人只要在6个月以内提起诉讼,就可以阻挡行政拆除,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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