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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六大机制

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六大机制

作者: 与爱童行 | 来源:发表于2017-06-16 09:39 被阅读118次

    随着大陆保险市场越来越开放,老百姓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保险公司多了,客户的问题也多了,这么多的保险公司如何挑选?琳琅满目的产品该如何选择?大公司或者老公司是不是更安全?新公司或者小公司靠不靠谱?未来的理赔怎么样?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等等所有的问题和顾虑其实最终都落在了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上来。那么老百姓真的是在担心保险公司安不安全吗?实则不然,老百姓真正担心的其实是自己未来的保单利益会不会受影响!换句话说,不管保险公司本身安不安全,如果我的利益未来不受影响,我的利益是有保障的,那么这个问题还重要吗?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很多人在担忧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大家对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的安全保障机制基础知识的了解还太少.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今天针对这个问题做了简单的整理,具体如下:

    一 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准苛刻而且标准一样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小结:一旦进入保险行业,成立的门槛和实缴资本等硬性标准都是一样的!

    二 保险公司监管标准严格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 严格的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和提取公积金制度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严格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百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http://baike.baidu.com/item/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fr=aladdin)。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本规定的红线监管标准,任何公司一旦踩上,后果相当严重!这里特别说明一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真的是越高越好吗?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相对来说是赔付资金越充足,但是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业绩水平略有欠缺,没有达到一个相对平衡和合理的水平,当然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不管偿付能力100%和偿付能力500%,对客户来讲,都是一样可以正常赔付的.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问题,这个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股东要操心的事情,作为客户,大可不必为这个担心!

    五 保险的公司的再保机制

    再保,顾名思义,再保险,也就是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机构来保护保险公司的。---- 保险公司的防火墙!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六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限制

    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从成立到监管及投资渠道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论公司大小,大家都适用于一部保险法!公司的大小和成立早晚其实跟客户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跟我们有直接关系的是什么?是所购买的保险合同和每年所交的保险费!因为最终理赔看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而不是公司大小。公司再大,会多赔吗?合同里没有的责任发生了风险会赔吗?答案是,不会的!所以,选择购买保险是个很严谨的事情,而且缴费期长,保险期间也很长,更需要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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