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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东”悔约可以么?

房价上涨“房东”悔约可以么?

作者: 颖颖潜行 | 来源:发表于2019-06-07 21:45 被阅读0次

           小张有套小房子,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相中了一套东首位置100多平的拆迁安置房,总价189万。在中介的撮合下与“房东”小王签订买卖合同,交付了定金。小王把房屋产权证交给中介,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小王已经得到其父亲老王的同意,家里兄弟姐妹对出卖房产没有异议,万一发生纠纷一切责任都由小王承担。

            中介要求老王签字,小王说父亲年纪大,行动不便,由他签字没问题。合同签好后,小张将老屋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了,打算将出售款作为新房的首付款。可刚卖了不久,中介跟他说小王说老王不同意卖了,这下可把小张急坏了。说好的房子怎么说不卖就不卖,白纸黑字不用承担责任么?

            从案例中可知房子真正的“房东”是老王,而不是小王。小王代其父亲签字卖房并没有向小张、中介提供由老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而是一份小王单方面出具的保证书。合同签订后,老王也没有追认小王所签的合同的效力。这种情况下,小张依据合同要求老王把房子卖给他的目标已无法实现,但小张可以按照合同向小王提出索赔,合同上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产生的其他损失等。小张自知理亏,他明确表示愿意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但不承担房价上涨给小张造成的损失。经了解,房子所在的小区上涨幅度并不明显,只是从户型、朝向、面积来看老房这类房子卖出的数量少,市场价格要高于同一小区其他位置的房产,但要在打官司时争取到房屋差价损失,一般要引入第三方评估,而评估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小张迟迟未下决心启动诉讼,双方目前仍僵持着。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产权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代理人没有提供产权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购置房产是家庭的重大支出,购房时如何规避风险,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合同订立必须确保签字方是房屋权利人。如房屋存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情况,还需要共有人一并在合同上签字。同时了解房屋的法律状况,比如是否存在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可以要求卖方陪同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

            2、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房产交易的关键节点进行明确约定,如房款支付的时间、形式、办理交房、过户的具体时间、户口移出等事项。

             3、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履行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遇对方违约要及时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

             若对房产交易环节、风险点不清楚,也可聘请专业律师对整个交易进行专项服务。法律是交易的规则,风险须提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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