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检察院、法院的上下级组织关系。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和指示。
与检察院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无权干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通过改变管辖、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撤销错误的判决等方式进行。
本题中,A项,“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错误,最高法院不能就案件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项,“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错误,最高法院不能就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开个研讨会也会影响下级法院裁判吗?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负有统一国家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责。最高法院开研讨会,还有针对性地讨论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下级法院一定会遵从最高法院的研讨结果进行裁判,实质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案,这就违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违背法院独立司法原则。
CD项正确,检察院上下级是上命下从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择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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