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都市快报》报道,10月8日晚,三名女子在杭州余杭区一酒吧喝酒喝多了,凌晨4点左右来到上塘河边,迷迷糊糊间一人掉进河里。马路上的三名男子听到呼救后立即前往下河救人。落水的女子很快被他们救到岸边,随后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表扬了三名深夜救人的男子。戏剧性的是,当天早上该派出所接到另一起报警,有人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而夜班民警表扬的三名救人男子,居然就是这起盗窃案的嫌疑人,现三名男子已被刑事拘留。然而这则新闻另一处引人关注的焦点是,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三名男子救人的好人好事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对救人事件重新调查,确定当时的详细情况,如认定是见义勇为的,将进行表彰。
看到这里,让人不禁联想到2014年10月发生在浙江宁波的“嫖客解救卖淫女”事件。在该事件中,嫖客张某最终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比这两次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当事人的身份都在一日之内发生了从“作恶”到“行善”的巨大转变,其“作恶”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所不同的是,这次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对三名盗窃嫌疑人的救人行为进行进一步确认,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将进行表彰。此消息一出,即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争论的焦点则在于是否应该对三名男子的救人行为进行表彰。
长期以来,在公众心目中,被认定和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应该是公众学习的模范,甚至是“高大全”的英雄,而不应该是有着明显劣迹的犯罪嫌疑人。不可否认,很多“见义勇为者”本身的确有着优秀的品质和高尚的人格魅力,但应当指出,这种“一概而论”的观点实在有失偏颇,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高大全”的英雄人物实在太少。
从现有的法律文件及地方条例来看,“见义勇为”的荣誉就是对某人有单项英雄壮举行为的褒奖和表彰,这与通过综合评定而得出的“道德模范”等称号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金无赤金,人无完人”。人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生物体,善恶的转变往往只在转瞬之间,三名盗窃男子在听到落水女子的呼救声后毫不犹豫的下水救人正是其心存善念的最好表现,而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能够客观看待整件事情并做出的明确表态无疑是对这种善举的激励和支持。所以,对于“见义勇为者”,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相关管理机构,完全没必要将其“神化”,也不必把他们都视作“高大全”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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