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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起诉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起诉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部 | 来源:发表于2020-12-03 14:44 被阅读0次

    【行政公益诉讼】 2008年,吉林省白城市芦苇局于将其综合楼疏散通道进行了封闭处理,用作商业用房出租。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审查发现该疏散通道仍处于封闭状态。遂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7日向白城市洮北区应急管理局、白城市洮北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白城市芦苇局综合楼疏散通道的违法封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白城市洮北区应急管理局未依法作出回复。白城市洮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复函,称于2020年5月6日对白城市芦苇局作出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6日对白城市芦苇局综合楼实地查看,发现该楼疏散通道仍处于封闭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因二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白城市洮北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消防工作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白城市洮北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对本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二被告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如遇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疏散通道的违法封闭不利于及时疏散人民群众,存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二被告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案涉建筑物疏散通道仍处于封闭状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认定二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8月28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2020)吉08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白城市芦苇局综合楼疏散通道的违法封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白城市芦苇局综合楼疏散通道的违法封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律师点评】曹刚律师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国家整体利益以及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消防安全涉及公共利益,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理所应当。此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公益诉讼范围拓宽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领域的努力变成了现实。

    《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改,特别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列举四个领域,但是条文有一个“等”作为兜底条款,确立了开放式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胡卫列厅长认为,这个“等”应该是一种“等”外的理解。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等”字势必会发挥扩大案件范围的重要作用。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尤其是堵塞消防车道影响灭火救援的事件屡屡发生,已成社会公害。其中既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不完善以及个别群众守法意识弱公德心差的原因,也有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因素。消防安全备受社会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将成为督促消防救援机构更好地履职尽责的有效手段。

    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完善,最受益的是社会公众。如果遭遇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问题,公众可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群众通过提供公益诉讼线索,增加了对消防工作参与和监督,对提高行政机关社会治理能力大有益助。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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