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张三有个弟弟,父母年纪大了,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弟弟想要。弟弟就和父母与张三商量,想让张三同意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张三说:让我放弃?那是可以的。但父母的养老就必须由你来负责。
弟弟答应了。还让张三签了一份放弃继承的说明书。但之后,弟弟却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住进了父母的房子,却和父母天天发生吵架,好几次父母气得搬到张三的住所,张三和父母也多次找到弟弟谈,弟弟每次都答应改,但是过不了多久又犯老毛病了。后来,父母去世,弟弟连告别仪式都不来参加,并要求张三配合他把父母的房子过户到他自己的名下。张三说:你答应赡养父母,却没有做到,房子我们俩得平分。弟弟说:你已经签了放弃继承的协议,房子就都是我的了。
很快,弟弟就把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自己继承父母的房子。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张三签署放弃的继承声明书虽然是书面的,但当初是在父母健在的时候签的,父母健在,不存在继承权,因此放弃的也不是继承权,而是继承期待权,依法可以反悔。张三当庭反悔,放弃继承声明书被判无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判决。
继承期待权又称“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一种继承权。继承期待权不可以放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作出。继承开始之前,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感谢大家!我是小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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