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文化部职能范围内的《网络文化》

文化部职能范围内的《网络文化》

作者: 游戏的小姐姐 | 来源:发表于2018-08-02 11:39 被阅读65次

    一、《网络文化》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网络文化的定义大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

    从广义的角度讲,网络文化就是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依托网络通信技术和各种新媒体介质而产生的新的文化形式,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网络时代后产生的一种新的存在形式,是带有网络技术特色烙印的一种广泛的文化集合,即网络化的文化,包括通过网络形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互动,经由网络塑造的人类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等。

    从狭义的角度讲,网络文化则泛指在网络中产生的文化,是人类网络活动所创造的物质、精神成果的集合,分析的是具体的网络语境所生产的具体文化符号、文化形态和意义。狭义的网络文化也被界定为在“第四媒体”网络中进行的各类文化活动,包括教育、宣传和娱乐等。

    总体来说,广义的网络文化强调网络对文化的影响,从技术变革所带来的传播方式转变对文化产生的影响入手,认为网络文化是受技术特性影响的文化形式。而狭义的网络文化主要从文化特征切入,强调网络内容具有文化属性,并具体分析其文化特性。

    虽然关于“网络文化”这一概念还存在较大争议,各方面对其内涵外延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认知,但在实际工作中,文化部、国新办、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分别对各自的职能规定范围内的网络文化内容及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二、文化部职能范围内的网络文化

    文化部2003年第27号令发布,2004年第32号令、2011年第51号令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但凡设计到上面所讲的内容,都需要去文化厅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网文证、文网文。办理条件,上期文章有做介绍,如有其他的问题,详询。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文化部职能范围内的《网络文化》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qlujv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