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状告同学“侵犯名誉”,所为何事,感觉值得一说。
毕业40年了,几个同学发起搞个聚会,庆贺一下。为了让这次庆典更有意义,和同学们沟通后决定印制一本同学录,给每一个同学发了表格,要求填上个人信息,写一段人生感悟。收到表格后,全部50人,除了老赖外,其他人都按要求做了。经办的几个同学几次联系老赖无果,就根据了解的情况,给老赖填了个人信息,还代他撰写了一句很有正能量的人生感悟。同学录图文并茂,印制精良,凝结了几个经办同学大量的劳动与心血,在同学聚会庆典上发放给了每一位同学,受到同学们一致好评。
可是,却受到了老赖的指责,原因是他是“高级教师”,同学录上给他写的是“教师”,这贬低了他的身份,侵犯了他的名誉,要求经办人道歉,并收回并销毁同学录。他的要求自然没人接受,他就一纸诉状,把几个负责编纂同学录的同学告到了法院。法院驳回了老赖的全部诉求。
这个驳回,是理所应当的,因为这个“高级教师”的搞法,实在太不“高级”。
一是扭曲了“名誉观”。
二是太没集体观念,甚至说没有契约精神。
三是作个类比,更见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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