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是政府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但这一步的迈出却异常艰难,仿佛面对一扇玻璃门,看似近在咫尺,却始终难以跨越。支撑这扇玻璃门的,主要是两根支柱:相关法律和数据安全。
首先,我们从法律上看。
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各级统计部门通过引用《统计法》相关规定,拒绝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企业个体数据。
目前施行的《统计法》是于2009年最新修订的。统计部门经常引用作为拒绝数据共享的依据主要是《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这里有两点值得讨论:
一是什么叫对外提供、泄露?
《统计法》中提到关于数据泄密的问题,还有两处。其中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另外,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分。
从相应的处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统计法》所说的对外提供和泄露应该是指向社会公众或非政府单位机构等提供和泄露,目的是为了防止对调查对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这个“对外”不应该包括政府相关部门。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这里的“统计信息”并没有排除企业个体信息。
同时,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这里的“统计资料”也没有排除企业个体信息。
因此,从以上对《统计法》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统计法》相关条文中并没有统计部门不得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企业个体信息的相关规定。相反,《统计法》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应建立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是统计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统计目的,《统计法》第一条中有较为清晰的表述。制定《统计法》是为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统计是服务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工作的,如果各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企业个体数据,则统计部门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数据共享服务。
此外,《统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因此对《统计法》文本的解读也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而不应由统计部门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解读。
其次,我们从数据安全看。
个体数据难以实现共享,不仅仅出现在有《统计法》保护的统计局,各部门之间同样也存在这个难题,而数据安全问题是被提到的主要理由。
客观地说,数据流通的环节增多,接触数据的人员增加的确会增加数据的安全隐患。但是,这不能成为拒绝数据共享的理由。
数据的安全需要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不断地提升和加强来予以保障,而不是简单地将数据打入冷宫,藏于地窖。减少数据的利用,也许可以部分地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但是却失去了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的初心。
事实上,各部门在历年的工作过程中,都已经积累了不少的敏感数据。虽然对这些敏感数据的管理也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这么多年下来,各部门也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可靠的办法。
因此,我们认为数据共享对数据安全的影响被严重高估了,每个部门往往对自己手里的敏感数据并不担心,但是对共享给其他部门却绝不放心。
此外,部门对数据的垄断性利益可能也需要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进行考量。
这种对风险的高估,来自数据泄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影响,以及对困难企业可能引起的银行抽贷的担忧,这迫使各部门对数据共享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但这却未必是唯一的理由。
这个理由尽管不容易摆上台面,但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各涉企部门的职能分工边界并不十分清晰,在工作中出现交叉重叠是难免的,这种交叉重叠决定了部门之间的竞争关系。
省委省政府在布置重要工作的时候,往往存在需要多部门合作的情况,尽管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能分工是相对明确的,但是部门之间的竞争关系会促使各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牵头工作上,而对配合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数据对各部门的工作支撑越来越重要,随着数据价值的不断上升,各部门对数据的重视程度也不断上升。有时候,共享数据就意味着共享所有的工作成果,就意味着共享部门的声誉,甚至意味着在省委省政府部门地位的让渡。
这种对只承担工作责任,却无法保障工作成果的担忧,导致数据共享受到各部门的排斥。因此,这种担心数据安全的面子,加上部门垄断利益的里子,也是各部门无法实现核心数据共享的重要原因。
统计部门对数据的垄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后果。
各部门出于工作需要,向统计部门申请企业个体信息,但统计部门拒绝提供,这迫使各部门决定自行采集。
《统计法》规定,部门采集数据必须报经统计部门批准,并且所采集的指标不得与统计部门已采集的指标重复。但是,部门所需采集的指标往往与统计部门已采集的指标存在大量重复,导致统计部门拒绝批复其他部门的釆集数据申请。
为了完成相关工作和任务,其他部门往往被迫在未经统计局批复的情况下即自行采集数据,从而使自身陷入违反《统计法》相关规定的尴尬处境。这既浪费了国家财政在统计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大大增加了企业重复填报相关数据的负担。
此外,企业根据不同部门的不同需要,或者根据企业的自身需求多头报送数据,导致了统计、税务、人行等各部门一企多表,且各表不一的问题,严重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原则。
各部门手里的涉企数据普遍存在数据指标口径不一,数据质量问题不少的毛病,放在自己手里冷暖自知,一旦拿出来共享便难以面对各种质疑。这种羞于见光的心态同样成为阻止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重要原因。
如何清除数据共享的障碍?
不管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数据共享的进程,这种现状一定会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道路上的一头拦路虎。
部门之间的工作需要协同,传统的线下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需要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改造,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也会在数字化洪流中发生巨大转变,而这些变革的发生都需要我们鼓起足够的勇气,去打败那头数据共享道路上的拦路虎。
自我变革尽管困难,但也并不是无法可循。
从法律上,要让《统计法》真正为政府数字化转型保驾护航,这既是我们建立统计调查的初心,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对传统统计调查数据的变革要求。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传统的数据采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政府在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要求,如果我们再不主动思变、谋变,那么,这些我们曾经如此看重的数据也许就会永远不为人知地沉淀在服务器的某个角落,而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因此,重新解读甚至修订《统计法》就是我们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最好行动。
从数据安全的角度,我们也要有勇气正面面对,既要从顶层设计,建章立制,全面稳妥地推进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与技术变革,同时也要相信各部门各单位的集体智慧,通过分布式、渐进迭代推进数据共享的安全问题。
当然,数据安全永远不仅仅是数据安全,它还体现为各部门的垄断性收益,省委省政府在设置部门职能以及进行任务分工的时候,如何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各配合部门的工作成果,从而使得数据共享不再成为一笔亏本买卖,这样数据共享才能成为大家乐见其成,各部门主动作为的共同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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