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分配的五大原则
第一,利益第一,感情第二原则,
利益是合作的基础,感情是合作的润滑剂。合伙人之间也会像夫妻相处一样,经常发生一些磕磕绊绊,会争吵,需要磨合。如果没有共同的利益,很容易走到最后分崩离析,公司项目也做不成了。但是如果只有利益没有感情,合伙人之间就变成一种雇佣关系,没有共同的信任,共同的理想,公司项目同样也是做不长久的。
第二,有领头人及合伙人平等原则。
合伙人之间,要有一个领头人。否则发生分歧是无法决策。但是领头人也不能是一言堂决断,合伙人之间还要有一个相互平等的尊重,能够互相的听取意见,发挥互补作用,公司才能长久良好运行。
第三,控股权及控制权原则。
公司合伙人之间,一定要有一个人成为大股东,能够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进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舍得分和收得回原则。
公司大股东在必要的时候通常要舍得把自己的股份分出去,为了公司的发展,吸引到优秀的人或资源才回来,但是,也一定要在分出去股权的同时,也要做到能够收得回,就是要设置一些股权退出机制,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股权必须要收回来。
第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就是说上面的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情况,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比如说一个公司,由于公司的发展,大股东找了两个合伙人,这两个合伙人要求各占30%的股份,那么这两个合伙人加在一起就是60%,大股东如果坚持要求相对控股,那么他可能就没法引进这2个股东。是不是一定就不可以呢?根据第五条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这样就也是可以在。在股权设置的时候,可以事先做一些限制,仍然可以达到大股东所要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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