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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原告在立案时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侵害的权益是合法

“民告官”案件,原告在立案时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侵害的权益是合法

作者: 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 来源:发表于2020-11-22 11:41 被阅读0次

    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行政诉讼立案难情况有一定的缓解,但仍然存在立案难。最近,李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在立案时就遇到了一种情况,立案庭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提供房产证,否则房子就是违建,被强拆不能立案。那么​问题来了: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被强拆,立案庭有权利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合法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写清楚了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起诉确定的被告,且该案件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该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就应当进行立案。此外,所谓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在立案阶段是初步的、表面的,并不需要原告提供切确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权益且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退一步说,即便原告不存在合法权益,立案庭也无权进行审查,而应进入审理阶段。

    综上所述,立案庭以当事人没有房产证为由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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