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 麦克伦尼在书的前言里写到:“我们知道有些人平时表现得非常聪明伶俐,但是逻辑性却不是很突出。他们有逻辑思考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显然还没有成为本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们进行逻辑思考的能力从来没有被系统地培训过,这是他们所受教育中的缺陷。”
很早就读了这本书,多年来,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的日常生活、工作交往等。逻辑学的理论有些枯燥,但是应用却是有意思的。比如:中国在新能源行业领先全球。但是有人说,这种领先完全是靠政府补贴实现的。那么按照基本的逻辑知识,需要考虑:A. 领先的含义;B.补贴行为是什么;C.完全和非完全补贴是什么;D.完全与非完全的量化区别;F.外国有没有补贴 等等,有了这些才会有合乎逻辑的结论。
逻辑学致力于阐释、说明与论证关于正确推论的各种原理,展示它们的效用,从而为人们更好地进行理性思考提供帮助。论证都是命题构成的,命题是一种可以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推论则指以一个或更多命题作为出发点,得出另一个命题的过程。
重读本书,先看看第五章-非逻辑思维的表现方式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一:否定前件
如果A,就B。因此,如果非A,就非B。
例:如果路易斯在跑步,那么他在移动。路易斯没有跑步,所以他没有移动。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路易斯没有跑步不是他没有移动的充分条件。大前提告诉我们的是,如果A实现,则B必然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A是导致B的唯一条件(路易斯在移动可以是因为他在走路,或者在睡梦中翻身,或者是在跳舞机上跳舞)。就是这样,仅仅是A的缺席并不能得出B一定缺席的结论。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肯定后件
如果A,就B。因此,如果B,就A。
例:如果路易斯在跑步,那么他在移动。路易斯在移动,所以他在跑步。
这显然也是不成立的。它告诉我们,为了某个随之而来的特定结论(路易斯移动),某个特定的条件(路易斯跑步)必须要满足。而这个命题并不是说只有这个条件成立,才能得到所要的结论。因此,如果结论已经成立(路易斯移动),我们不能得出特定条件(路易斯跑步)就是唯一解释的结论。除了跑步,还有其他许多途径可以使路易斯移动。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三:中间项不周全
在讨论三段论时,我们知道中项(出现在前提中但不出现在结论中)必须至少有一次是全称的(周延的),因为它要有适当的范围来联结大前提和小前提。否则就会产生中项不周延谬误。通俗一些,可以称之为牵连犯罪。
例:几个纳粹党人是恺撒俱乐部的成员。汉斯是恺撒俱乐部的成员,所以汉斯是纳粹党人。
很明显,并不能因为汉斯是俱乐部的成员,而俱乐部里有几个纳粹党人,就得出汉斯也是纳粹党人的结论。这种情况下,汉斯是有嫌疑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把自己的猜测作为真相来宣布。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四:偷换概念
多义词或多义字都不只有一个意思。多义词带来的潜在问题是模糊不清。如果我们有意无意地通过语言运用的方式产生了模糊不清,这无疑将产生谬误。谬误同时产生于当我们以欺骗为目的、故意使用多义词时。
例:鬼是迷信的人所说的人死后的灵魂。他心里有鬼,所以目光闪烁。所以,他心里有人死后的灵魂。
在这里,“鬼”这个词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含义。在论证中偷换多义词不同的意思将会造成极大的谬误。一个建立在多义词基础上的前提,结论一定是不成立的。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五:窃取论题
一个论证背后的基本目的是证明一个论点。论证者的任务就是要提供可以证明结论的确凿证据。所以,窃取论题谬误是一个非常致命的错误,因为它试图避过整个论证的过程。造成这种谬误的原因是缺乏真实前提为结论提供充足的支持。其重要标志是:把有待证明的观点当做不证自明的前提条件。
例:因为雪莉在撒谎,所以,雪莉是个撒谎者。
乍看过去,这似乎是个正确的论证,结论分明,第一个命题是第二个的前提。但是,如果我们观察第一个命题的内容,就会发现,它本身就是对结论的重复,只是换了个说法。两个命题只是表达方式不同,没有内容上的差别。所以,这是个窃取论题谬误,前提没有为结论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明。
窃取论题谬误的另一种叫法是循环论证,有时也称为恶性循环。这一谬误的要点如下:首先,命题A被作为另一个命题B的前提条件;然后,过程被反过来,最初的前提A现在变为结论,而最初的结论B则变为前提。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六:虚假假设
使用假设必须要小心谨慎。虚假假设可以被证明是假的,因为事实完全与之对立。如果一个论证以一个错误的假设开始,那么它必将以一个错误的结论结束。
还有另外一种对论证起反作用的虚假假设,只是其作用方式不是那么直接。在论证中,如果你假设你的听众在某方面具备相应的知识,但实际上他们没有,那么他们接受你的结论的能力将明显地降低。经验之谈:尽可能地少用假设。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七:稻草人谬误
论证中,我们要对事不对人,要紧扣论证中给定的论点。在与他人辩论的过程当中,如果你为了削弱对方的论点而故意扭曲其论证过程,那就犯了稻草人谬误。在这个比喻中,“稻草人”意味着容易对付的事物。稻草人谬误不是无心之过,因为它是在有意歪曲别人的论点。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八: 误用传统
传统是业已建立的处理事情的一种方式。好的传统是值得继承并发扬光大的,但“以前事情都是这样处理”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强制后来者遵循老方法的充分理由。到底采取什么方法完全取决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不分析实际上是否值得就遵循习惯做事,我们就会成为习惯的奴隶。
但对于传统,我们还可能犯另一种相反的错误,那就是将历史悠久作为拒绝传统的唯一理由。这种错误背后所反映的态度是某些新新人类所坚持的,他们认为只有新的才是有价值的,只有变化才是唯一永恒的。经验不会因为它背后的历史而变得一无是处。实际上,传统的生命力完全取决于它本身的价值。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九: 以暴易暴
直观上,我们认为两个错误的命题可以得到一个正确的结论。事实上,两个错误带来的仍旧是两个错误的命题而已。我们所讨论的这个谬误,可以用如下最简单的方式表示:“因为_____已经完成,所以现在应该做_____。”这些空格的选项可以是人类的任何行为,从善意举止到丑恶罪行。
这个论证的推理有赖于如下假设:先例独立决定未来的行为。实际上先例不能为未来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已经完成的行为只有历史意义。在决定先例是否有借鉴意义时,我们的关注点应该是事物本身的性质。
“他们先做了,所以我们应该以牙还牙。”但如果他们所做的是错的,我们的行为就成了一种报复,双方都是错的也不能使这种行为变成对的。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 民主谬误
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对某个给定的事物都秉持同一个观点,但大多数人认同不绝对代表着正确。民主谬误指的是,如果大多数人都认为命题X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就此得出结论说X是正确的。
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白就是黑,黑就是白,这个社会就是黑白不分的。某物是黑还是白不是主观的看法,而是客观的事实。不过我们必须承认,在情感方面,民主谬误是很有说服力的。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一: 对人不对事
论证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我们要关注的是论证本身,而不是作出论证的人。如果一个人忽略论证本身而故意去攻击论证者,那么他就违反了这个原则。所谓的对人不对事,就是在与他人辩论时,通过向公众传达关于对手的与论证无关的信息,例如生活中的负面信息,以此来达到击败对手的目的。这种谬误制造者的目的是转移听众对论证的注意力,这种情形通常是由于论证者本人处于劣势。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二:压制理性
理想的论证是通过证据使人们认识到某些事物是真的。一个真正的论证者只会运用推理本身的理性的力量。当然你也可以诉诸粗暴的强制而不是理性来说服他人。人们可以因为被强迫而做一些不愿去做的事情,但是他们不能被强迫去想一些他们不愿去想的事情。真相不能以强制的方式传播。在论证中,高压政策的背后永远隐藏着危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人们只有在自由思考的时候才能接受什么是真,也只有在独立判断的时候才能确定什么是真。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三:滥用专家意见
专家是某个特定领域的权威。在论证中,去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请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在向专家请教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专家的话并不是金科玉律。在论证中占主导地位的应该是论证本身,而不是专家的话。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四:质的量化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昨天报道的最高温度是39度,其他诸如湿度、风力等各有读数。再假设今天的温度和湿度都高于昨天,但由于其他一些原因,今天并不感觉比昨天热。由于组成热量的因素中,有几个指标今天高于昨天,所以大家可能会猜测今天会比昨天热,但是这种推测只能建立在数量可以完美地翻译为质量的基础上。但事实并非如此,我的感觉与温度计读数的大相径庭就可以反映出这一点。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质量根本不可以被量化,因为如果质量可以完美地用数量来表示,那么数量和质量之间界限的基础就将消失。数字的经验不等同于数字背后所代表的质量的经验。但很多重要的事物都不能定量衡量,例如爱、美丽、善良、公正、自由、和平,等等。试图将不需要量化的事物进行量化是对它们的亵渎。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五:以出身论英雄
知道一个来源一般是坏的,于是认定出于这个来源的所有都一定是坏的。这并不必然成立。考虑我们所考察的人或事的出身肯定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走得更远。首先我们要问:他从哪里来?紧接着,更关键的问题是:他的品质如何?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六:止于分析
因为我们天生是分析动物,喜欢分解事务,即使不在物理结构上,也会在精神上分解,以便完全了解它们。但是分解只能针对合成的产物,而且仅仅分解是不够的,我们还要能把它们重新组合成整体。
分析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知道事物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而是要弄清楚这些组成部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最终组成一个整体的。用纯粹的数量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如果你已经充分了解事物的本质,那么将分解的时钟零件相应组合起来,仍将是时钟。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七:简化主义
如前所述,一个整体大于其组成部分的总和。例如,人的身体可以根据化学元素被分解,但是如果声称人的身体等同于一堆化学元素,那将是对最简单的推理的盲从,是向简化主义谬误屈服。
这种谬误发生于当我们选择性地只对整体的一部分加以关注之时。例如,当我们只把精神放在一个人的缺点上,并因此认为我们已经完全了解这个人的本质时,这个谬误就正在发挥作用。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八:分类错误
如果人类天生是分析动物,那么人类同时也天生是分类动物。我们将一个事物放入某个和它有某方面共同点的一个大类中,以此来加深对事物的了解。对事物进行错误的分类,例如把苹果当成橙子,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图书馆中,一本书的错误分类可能导致几年的遍寻不果。将事物归入错误的类别是因为我们最开始就没有正确认识它们,而没有正确认识的原因是我们散漫的态度。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十九:混淆视听
混淆视听是故意提出一些无关的情感信息来分散对方的注意力。这种谬误有两个特点:(1)它直接诉诸情感,而不是推理;(2)它所提供的信息与所要进行的论证毫不相关。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以笑饰非
当不能对某个论证作出合理反应时,我们会用这种策略,假装这个问题不值得严肃对待,仅仅是个可以一笑而过的问题。使人们嘲笑某个论证是反对它的强有力的途径,但是这种方式对论证本身的价值没有任何影响。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一:以泪掩过
除了可以运用嘲笑策略外,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博取听众同情的方式来达到同一个目的。这种谬误通过精心设计的情感爆炸来模糊论题。
论证经常遭遇情感方面的问题。当遇到这种问题时,很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作出比平常更多的努力来控制情感。强烈的情感和清晰的思维是成反比的,一旦情感超过一定界限,引导论证正确进行的机会就随之归零。这种谬误发生的表现为,故意忽略或者低估手头上的问题,只是把焦点放在论证的外围问题或者是无关的问题上,通过这样来直接影响听众的情感,试图赢得他们的同情。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二:无力反驳不算证明
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进行反对论证,并不能因此证明其为真。不能仅仅因为你不能证明我是错的,就说我的观点是对的。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三:两难陷阱
这里我所说的两难陷阱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当问题实际上有很多选项时,我试图说服你只有两种。这里的进退两难是假象,因为它是对真实情况的扭曲反映。
这种谬误试图对听众造成情况紧急的假象,强迫他们在假象制造者所给的选项中作出选择。当两个选项都没有特别的吸引力时,这种紧迫感的制造尤其重要。假设我给你两个选项A和B。我希望你选择A。于是我说:“A确实不是个令人愉快的选择,但是唯一的可供选项B,将会更加糟糕。你当然更不想那样!”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四:以先后论因果
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这个谬误,从拉丁语直接翻译过来就是“发生在其后,故因其所致”。这种谬误源自粗心。在因果关系中,原因总是先于结果发生,所以大家会有“发生在结果之前的就是原因”的错觉。但实际上因果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差异的。但仅仅以发生的先后来断定因果关系的做法就是以先后论因果谬误。
一件事恰巧出现在另一件事之前,这并不足以断定它们之间必然有因果关系。我们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判断。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五:情感误导
当我们选择性地忽略一些与我们的信仰相抵触的重要信息时,我们就犯了情感误导谬误。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对所讨论问题的严重扭曲。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六:功利误导
效果不能单独确定一个行为的价值。当我们仅仅注重于一个方法对想要得到的结果的作用,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时,我们就犯了功利误导谬误。仅仅看到目标是不够的,但那经常是我们所关注的全部。问题是:我们是如何达到目标的?
当我们利欲熏心,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时,就犯了功利误导谬误。操纵这种谬误的态度是:只要我成功了,如何取得成功并不重要。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七: 避免结论
人们的推理是有目的的:我们发现问题,研究其解决之道。我们通过论证得出结论,论证的前提是得出结论的基础。如我们所知,前提必须符合论证。如果我们由无效的证据(弱前提)直接跳到结论,论证将不是必然的。结论是必然要达到的。论证——人类推理的语言学称谓,是以目标为导向的。如果我们论证的目的只是为了使自己听到自己在说什么,那是将论证的庸俗化。认识到有些问题目前在我们认识能力范围以外,暂时无法解决是一回事,但是接受这样的问题永远不能解决的结论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是在用推理来破坏推理的内在目的。
非逻辑思维的表现形式二十八:简化推理
通过对复杂的现实的简单扭曲来达到简化的目的是不合逻辑的反应。过分简化的结果往往是扭曲现实。
作者:Marvin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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