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的听证会也是一种“公开”,让律师有机会在正式的场合以正式的程序与检察官进行正式的沟通、交流。
正式且良好的沟通应是律师辩护及查明案件事实最有力的武器。
前言
所谓听证会,就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审”,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又叒提前了。
我一直坚持以为,实现公正最好的方式就是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即使不公开的听证会也是一种“公开”,让律师有机会在正式的场合以正式的程序与办案人员进行正式的沟通、交流。
正式且良好的沟通应是查明案件事实最有效的武器。
一、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
二、召开听证会的适用条件 ?
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注意:无论哪一种召开,都是“可以”召开,而非是“应当召开”。
三、检察院应该秉持什么立场?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四、哪些案件一般要公开举行?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
五、哪些案件一般不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
六、听证会参加人是指哪些人?
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还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七、听证会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听证会的步骤?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九、听证会可以申请旁听吗?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
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听证期间是否纳入办案期限?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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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广军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大案刑辩研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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