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问题"危"中之"机"的探索与寻觅
——从山东临清早婚早育现象谈起
(一、现象与危害;二、主要成因;三、对策与建议)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造就中国的整体性巨变,其速度之快,为时之长,幅员之广,人口之多,是以往整个世界文明史中从未经历过的。但这种巨变发展的不平衡性,也遭遇了诸多尖锐的危机。人口危机是目前中国巨变崛起中的尖锐问题之一。中国这样一个十三亿人类共同体,如何驾驭这种巨变,去寻求危中之机,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早婚早育的现象
在生活持续的巨变中,又至少有一件事情反而是不变的:中华民族总是做好各种准备来迎接变化。网上有视频,一个省级电视台对山东临清早婚早育现象开展的深度调查,用到最多的词汇是震惊、不可思议。网上搜索“初中女生“,“初中女生上课期间请假回家给孩子喂奶!”的文章和视频触目惊心。山东省临清市唐园乡、烟店镇、潘庄镇的到老百姓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迎接这种巨变。不只在山东临清,其实,在其他农村地区,虽没有山东临清早婚早育年龄之低,但亦十分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早婚现象日趋严重,已占成婚总数的20%-50%,个别地区更是高达80%。报道称,家长常在女孩子13、14岁时为他们安排订婚、生儿育女。在这种风气下,30岁升格做祖父母、40岁当曾祖父母的现象很普遍。不管他们的办法是否合法。或许他们只是被生活裹挟着,找不到超越生活的视角、途径和方法。在农村,十七、八岁、二十岁上下、未上学的青年单身男女很少,大都已经结婚。如果到23、24岁的还没有结婚,大多都是因家庭贫困、身体外形条件差才找不到对象。不管男孩女孩,只要不上学,家里就张罗找对象。如果没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些小夫妻也就不登记,先举行结婚仪式就开始同居生活,到了结婚年龄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没领结婚证,这些小夫妻也领不到计划生育服务证,加上很多农村的年轻夫妻根本不懂避孕知识,结婚不久往往就怀孕,怀孕了就要生。所以早婚早育现象十分严重。
二、早婚早育的危害
无论是对早婚早育当事人及其孩子、家庭,还是对社会来说,早婚早育的危害都是巨大的。
当事人本身还是孩子,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容易发生家庭危机,离婚率上升,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提高,这种家庭中的孩子,女孩容易成为性侵的对象,男孩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由于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此,早婚关系出现裂痕时,常伴随产生感情纠葛、财产纠葛、彩礼退贴等一系列民事纠纷,直接影响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
早婚早育当事人有的自身就是未成年人,也影响了自身的健康成长。
早婚早育会加快人口增长速度。按照一般的规律,每百年会出生四代人,而早婚每百年可能出生五代、六代,甚至七代人,会缩短人口增长周期,增加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
最大危害,任由这种态势发展下去,我们付出巨大代价的“一孩政策”的正面效应将被抵消,甚至可能导致中国的人口再次膨胀。
三、早婚早育主要原因
我们是一个人口大国,却是一个资源小国。我们的可耕地只有世界的10%,而人口却占世界的1/5。在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的今天,在烟店、潘庄等乡镇依然流行早婚早育,其危害数不胜数。个中原因不能简单的归结为风俗。
经济因素。表现为:1、农村地区生产力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低。当农民估计到结婚将会比独身为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更多的福利时,他们就会趋向于早婚。男性及其家庭选择早婚,也就意味着增加了一个稳定且具有劳动潜力的劳动力。女方及其家庭出于对女方归宿和未来幸福的考虑,并在男方条件许可的条件下,也会选择早婚。2、农村地区,父母的财产都是无偿给予子女的,尤其在男方家庭。在父母年龄身体状况许可,尚能从事劳动生产的情况下,父母可以为年轻夫妇创造一定的财富,年轻夫妇还可将子女交由父母照看,减轻了青年夫妇的经济压力和降低了生养成本。
文化因素。男尊女卑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主要表现在:1、农村地区居民文化水平较低,对婚育方面没有科学的认识。据有关资料统计,女性文化水平与其结婚年龄成正比,与生养子女数成反比。即女性文化水平越高,结婚年龄越大,生育子女数越少。2、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多子多福”,“生儿子传宗接代”的思想从意识层面上鼓励早婚。认为传宗接代是自己的一种使命,要及早完成才不至于“愧对祖宗”。3、学校素质教育不到位。农村初高中仍然以追求升学率为主要目标,在性教育上甚至讳莫如深,避而不谈。导致青少年在性和婚育方面没有形成科学的认识,在过早走向社会后容易出现问题。
家长因素:是家长思想错位为子女早婚早育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家长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早结婚、早生子、早省心、早享福、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居多,一些生男孩的父母整天想的就是替儿子把媳妇娶回来,给儿子把孩子带大。
政策因素:1982年12月,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
由于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农村劳动力断层。
政府因素:首先是政府的人口问题的研究不够,连续实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没有根据国家发展及人口发展及时调整生育政策。可喜的是,2013年11月,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出台,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尤其是短短的两年间,进行了两次大的政策调整,这回总算是比较及时了。其次是地方政府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村群众对有关法律了解不够深入。
法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首先这个规定是在1980年制定的,这也许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和历史条件的。首先这一规定本身与民法通则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健康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法属于下位法,其规定不能与民法通则相抵触。
其次,在《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对合法结婚年龄有明确规定,却没有对早婚的处罚规定,致使政府部门的管理只限于早育而无法治理早婚。
建议将婚姻法中结婚年龄规定为男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即便认为结婚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也应该根据社会历史的发展及时修订法定婚龄。
四、对策
对治理早婚现象的思考与建议
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结合新农村新家庭建设和计划生育惠民活动的开展,深入持久地宣传《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使育龄群众特别是流动务工人员意识到早婚早育是违法行为,增强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在初高中或职业中学建立“青少年性健康教育基地”,为青春期健康教育提供示范引导。开展“性健康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生殖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殖健康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解决生殖健康问题的能力。
摸清未婚青年底数,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男18周岁、女16周岁的标准,为所有非在校学生中的适龄青年建立档案,摸清他们的工作单位、流动地址、联系方式和婚恋情况,并进行跟踪服务。同时,对青少年的父母发出公开信,倡导和提醒他们关注子女成长,协助防范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
出台政策法规,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能为治理早婚工作提供更多的实际操作性和法律依据,有助于逐步建立起限制与激励机制。限制机制:镇村部门不得为嫁入方(含男到女方落户的)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对早婚暂缓安排低保、新农村农宅建设等优先优惠政策,如有必要还要加大对《婚姻法》的执法力度,出台对早婚早育人员的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的处罚措施;激励机制:晚婚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如优先安排低保、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治等社会福利政策和危房改造等优惠政策。另外为有效地降低离婚率,建议增加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为防止结婚、离婚不理智、闪婚闪离现象,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的期限,或15天,或30天;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再办理。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高综合治理水平。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重点做好外出务工未婚青年流入地计生部门的信息反馈和交流工作。公安部门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把好户籍变动关,为早婚早育治理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卫生部门依法取消非法分娩点,及时向计生办反馈育龄妇女保健卡信息。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包片到人,督促早婚对象落实避孕措施,责令早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计生服务站成立“少女意外妊娠救助中心”,积极为青春期女孩提供性健康教育,为意外怀孕少女免费提供体检和手术治疗,实施贴心关怀和亲情服务,保护青春期女孩的身心健康。
总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把控制早婚早育的问题真正纳入管理范畴,摆上日程,使全社会都行动起来,相信通过努力,早婚早育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也才能从根本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制保障,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让生而不幸又创造不幸的例子更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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