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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托克维尔(Tocqueville, Alexis de, 1805-1859)。读的是英译版,书名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译者John Bonner,出版社Harper & Bothers Publishers, New York。出版于1856年[1]。原书也有中文版,但是没有读过。下文中的理解来自于英文版,偶尔的摘译是我自己的版本。
作者背景:出生于老牌贵族家庭,父母在法国大革命(后文中简称为法革)期间差点上断头台,罗伯斯庇尔的倒台让他们把命捡了回来。后流亡英国,在拿破仑执政后归国。作者本人从1839年开始政坛生涯,虽然他鄙视当时的七月王朝。从1831年(26岁),受政府任命,开始巡视美国监狱系统,并在美国游历,这些经历为之后的著作Democracy in America提供了素材。1851年末拿三世军事政变后,因激烈反对拿三代表的帝国统治而短暂下狱,后退出政坛。隐居期间开始写作本书,写作第二编期间去世。
和本书话题相关的还有以作者命名的托克维尔效应,据说来自作者对法革的观察,挺有意思。
读这本书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理解法革。中学学历史的一个感受是法国人民,尤其是巴黎人民,革命技能太强大了,有一种菜没放够盐就要拍桌子上街的既视感。前几天开始读The age of revolution,对法革有了进一步了解,被它的光明和黑暗面之间的差异震撼,所以想从托克维尔这个亲历者眼里获得更近距离视角下的第一手观察。
作者自述写作本的目的
通过回顾60年前的历史,辨析法革前后社会的联系,发现那些不自觉继承下来的旧制度下的情感(sentiment),习惯和思想。这些遗产是革命爆发和新社会建立的助力。在亲历者还没有完全忘记之前,回顾那些之后也许难以从资料中复原的历史风貌:公共事务处理方式,制度的运转细节,社会各阶层的相对地位,那些不容易被看到或者听到的阶层的情况和感受,当时人的真实想法和习俗。
这句话很有道理:
Successful revolutions obliterate their causes, and thus, by their own act, become inexplicable.
成功的革命消灭其起因,也从而把自己变得无从解释。
自由的优先度应该高于平等
在作者看来,法革可以分成两个阶段:起初,人们好像要摧毁过去的每一个遗迹;然后,人们试图从已经抛弃的东西中恢复一部分。追求也分成两种:对自由的爱,和对平等的爱。在法革进程中,种种差错(error)、失误(fault)和失望导致人们放弃了前一个追求,忘记自由,转而渴望成为世界新主人的相互平等的仆从。
“新”社会中,家族等旧人际联系纽带被打断或削弱,另一方面,主导革命的bourgeois的思想影响愈发扩大。个人的独立度更高,对金钱财富的欲望更强。作者认为,高独立度有着让人感到隔绝孤立的自然倾向,而只有对自由的爱才能把人从这个倾向里拉出来。
自由的另一个作用。粗译原文:
没有自由的民主政体可能富足精致华美甚至宏伟,对其有着高度一致性的民众来说,实力强大;它们也许有私德,生产顾家好男女,诚实商人,可敬地主,好的基督徒,但这种社会也有永远生产不出来的,即伟大的公民们,伟大的人民。
如果没有足够的对自由的爱,另一个危险倾向是容易纵容专制主义(despotism)。
法革初期,权威对革命的能量判断不足
爆发的前夜,法国没有人能预测到会发生什么。爆发初期,欧洲各国领导层或观察者认为那只是一场意外事故,地方性的,短暂的。当他们的话切中肯綮时,也是出于无意之言。
插一句感想,这一点很重要。我一直不明白路易十六为什么一开始不跑路,酝酿了那么久才决定跑路,以及跑得那么业余。当时绝大部分思想精英都表示只想要改进版的绝对君主制,那么路易十六在对国民议会的谈判中连让步都觉得吃亏了,遑论出逃。
法革并不反宗教
革命催生的热情之中,反宗教(irreligion)是首先燃起,最后扑灭的那个。反教热情的思想背景可以分成两套系统:第一个体系里包涵对社会构架的新鲜或者复兴起来的想法,有关民生和政治法律的原则。第二个系统完全不同,攻击点在于教士阶层,制度,教条(doctrine),和组织等级构架。这个系统的攻击目标衍生自启蒙运动已经摧毁的思想,而这些思想与其说是宗教教条,更像是政治制度。随着第二个系统的攻击目标的摧毁,这场胜利也随之逐渐消亡。
事实上,在教会组织被革命推翻之后,宗教精神还是回来了——在人们心里。
法革并没有无政府主义倾向,而是加强了中央权力
法革的无政府主义(anarchy)倾向是表象。它最初推翻废除了所有制度及其实施手段,因而自然看起来像是集中于摧毁所有社会秩序,而不是特定几样;像是要废除所有社会权威,而不仅仅是国王的政府。
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三级会议期间第三等级发起的那个议会)起初的立场是有利于君主制中央政府的,包括:除去旧议会(Parliament),三等级分级,教士,贵族和其他特权阶级。
法革之后,所有分散在种种次级权力机构,社会等级,阶层,职业,家族和个人的权力颗粒,都被收集汇总,形成了巨大的中央权力(central power)。这个改变的一个结果是,法革之后的历届执政机构里最弱势的,也仍然比法革前的强大。到了作者写书的时代,各国统治层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中央集权的好处,纷纷致力于消除豁免权(immunity),自治领(dominion)的特权,混杂阶层,雇佣普通阶层出身的能员,用统一的法律体系取代当地自治政策,用单一强大的政府取代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权威。面对阻碍时,他们有时甚至借用法革期间产生的格言。
法革类似宗教战争
法革的外表和执行策略都类似宗教战争。它创造了一个有着广泛基础、头脑意识中(intellectual)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所有人都可以获取公民权。和宗教思想类似,法革的主要主张对特定的政治经济情形依赖度低,便于广泛传播。非基督教的欧洲宗教(paganism)或多或少地和政治社会体系编制在一起,其信条和国家或者城邦的概念关系紧密。首次在西欧取得广泛成功的宗教是基督教,其与特定社会条件联系较松散的特点有一定贡献[2]。
其实主张和诉求与法革类似 的改革尝试在之前就多次进行过,不过都没有成功。因此,相比法革,也许更值得让人惊叹的是人类发展到了这一阶段,使得法革所采用的措施成为可能,主张得到广泛接受。
中世纪欧洲各势力的法律体系和法革的成就
中世纪的欧洲建立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帝国崩溃后,各“野蛮”部落建立起地方政权,各势力间信息互通困难而危险。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欧洲逐渐分裂成众多小面积王国公国教堂领地自治城邦等等。在这片混乱中,各势力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与罗马法完全不同,甚至众多抵牾的法律体系,以至于废除这个体系后借用罗马法来制定新法。
意料之外的是,虽然这些法律体系细节各异,但总体精神和命运是一致的。各势力中,政治议会有着相同来源的成员,持有的权力相同;社会分为同样的阶层,各阶层相对比例也一样;贵族的社会地位一样,享受一样的特权,有着一样的特点(死德性)。在18世纪,这些法律的命运也一样,都难以为继了。
法革的目的,如前所述,不在于推倒教会或者中央权力,或者废除所有权威而达成无政府状态。如果撇开这个剧变过程中的小插曲,它达成的效果是,废除了把持了欧洲几个世纪的封建旧制度,以建立同质度(uniformity)更高,更简单的机构,以及所有社会等级都平等的社会。在此过程中,需要废除的不限于封建制,还包括从中衍生的宗教和法律,以及思想,感情,习惯和风俗。这些使得法革的规模看上去远大于其实际内容。
它在“立”方面做的不多,成就主要在“破”。如果它没有发生,旧搞法也会玩不下去,也许一点点地被新制度取代。法革的成就是,以地动山摇的剧烈方式,没有过渡、谨慎和惋惜,完成了如果没有爆发法革, 本来可能会在较长时期内逐渐完成的变化。
First published on May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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